粤卫办函〔2009〕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原则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试对象、方式、标准及考试效用
(一)全省符合条件拟申报200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系列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入围才能申报,并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2008年考试成绩为“优良”的,无需参加本次考试,届时可以直接申报2009年度的评审。
(二)2009年度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采取人机对话的方式,在计算机上完成试题作答,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结束后计算机即显示考试成绩。
(三)每个专业入围比例最高为60%,由于个别专业参加考试的人数少,若同一专业同一级别只有5名以下考生,划定“入围”分数线时,还要参考原始分(原则上为60分)后综合确定。
“入围”及“优良”分数线考试后另行公布。
(四)考试成绩为“入围”的当年有效,为“优良”的两年有效。
(五)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和援川(一年以上)无法参加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予考试。
(六)以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界线,到2009年8月31日男满58岁、女满53岁的人员,不论考试成绩是否“入围”,均可申报参加当年度的评审,成绩当年有效,并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七)为体现对农村卫生人才倾斜的政策,本次考试对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继续执行“入围”分数线降低20分的政策。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已经调离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通过降分取得“入围”的,不能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三、考试内容
主要通过对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分析,考核申报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与水平。不指定考试用书。
四、考试专业及级别设置
根据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以及近几年来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情况,共设置普通内科等91个考试科目(详见附件1)。考试级别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请申报人根据现从事的工作以及有关执业医师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专业进行考试,所选考专业必须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及资格档次相一致。
未开考专业请个人选择相近专业参加考试,并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出的,请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五、考场设置
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设置一个考场,申报人数较多且具备开考条件的可申请另增设考场。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必须根据各专业报名人数落实好考场。
请各市卫生局于3月17日前将考场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报我厅人事处。
六、报名有关要求
(一)报考者须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附件2)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需验印)。
3.凡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类(正、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验印); 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与《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类别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相一致。凡申报(正、副)主任护师的,必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及其注册页的复印件(需验印)。
4. 对我省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报名时请选用25代码。上述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是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卫生院。
(二)报名方式
考试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2009年2月9日9时起各地考生可登录阳光医疗网(网址:www.sunnymed.cn),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个人照片,打印《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附件2)1份并签名,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23日12时。2009年2月10日至2009年2月26日,为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审核工作的时间。确认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人所在单位收齐报名材料并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县(区)卫生局人事部门报名确认,广州地区以外的省直单位直接到各市卫生局报名,省直驻穗单位直接到广州市卫生技术资格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西华路534号)报名。
请各市卫生局于3月5日前将申报人员汇总名单、报名表原件(按汇总名单顺序排序)及审核的综合情况报告报我厅人事处。
网上报名后,考生可登录阳光医疗网站,凭身份证号等在网上阅读本专业的考试大纲并进行人机对话考试的操作练习。
七、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时间初定4月26日,具体的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八、考试组织管理
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负责。请各市卫生局根据各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并接受当地人事部门监督指导。
九、其他
(一)考试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答辩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176号)规定执行,每人收取100元。
(二)有关考试中存在的问题,请各市卫生局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及电话:陆杰020-83873330;林振达020-83710056)。
附件:1.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一览表
2. 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