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规〔2019〕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并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16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专家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管理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聘任的职业健康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成的,为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以及专家库中专家的抽取、指(委)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专家资格审核、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库换届及人员调整等工作;
(二)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需要,抽取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库相关会议;
(四)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五)专家库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库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组、放射卫生组、职业病诊疗组、职业病鉴定组等5个专业组。各组具体包含的专业领域如下:
综合组:包含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综合、职业健康体系建设、以及宣传教育、应急及其他领域综合工作。
职业卫生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和职业卫生质量控制等。
放射卫生组:包含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卫生工程防护、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放射卫生质量控制等。
职业病诊疗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治疗等。
职业病鉴定组:包含各种职业病鉴定。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
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实时调整和充实。
专家库成立、换届、人员调整时,省卫生健康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或调整情况以文件的方式对外公开发布。
第七条 专家酬劳及差旅费由指(委)派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或报销。
第三章 专家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专家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从事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四)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国家“两院”院士、荣获国家和省著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终身津贴、在国内或国际领域享有盛名等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参与职业健康业务和技术评审、管理咨商、现场检查、检测、评价等职业健康工作。
第十条 专家按下列程序聘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推荐;
(二)获推荐专家填报《广东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本人签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内部公示、审核后签署意见及盖章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条件审查,并将基本信息对外公示10个工作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并能通过公示的,以省卫生健康委名义批准公布,并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解聘,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一)推荐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其他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工作的。
被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和专家证由推荐单位交回省卫生健康委。
第四章 专家的抽取与回避
第十二条 抽取专家时根据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十三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抽取专家参与工作任务时,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抽取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到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专家与工作事项主要关系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专家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参与地方职业病防治规划、政策措施、法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加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健康工作督导、调研和抽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等活动,提出专业、客观意见;
(四)参与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
(六)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
(七)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
(八)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在省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专家库专家名义参加非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各种活动,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无故未完成指(委)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库正常活动的;
(二)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或指(委)派,擅自以省卫生健康委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四)不遵守本规范规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信用不良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省卫生健康委向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通报,并从专家库中除名,终身不再聘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或共享省级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广东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性 别 | (粘贴照片) | |||
身份证号 | 政治面貌 | 职务职称 | ||||
毕业院校 | 学 历 | 所学专业 | ||||
手 机 | 单位电话 | 家庭电话 |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邮政编码 | ||||
拟推荐组别及擅长专业领域 | 综合组:□(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职业健康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应急□其他综合□); 职业卫生组:□(检测□评价□工程防护□监督管理□质量控制□) 放射卫生组:□(检测□评价□放射诊疗管理□工程防护□监督管理□质量控制□) 职业病诊疗组:□(检查□治疗□诊断□) 职业病鉴定组:□ | |||||
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 | ||||||
个人简历 (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 | 起止时间 | 单位 | 专业领域 | 职称、职务 | ||
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获奖) | 起止时间 | 工作项目名称(概况) | 主要业绩(获奖) | 本人作用 | ||
主要论文 或专著 | 发表时间 | 论文及专著名称 | 发表刊物名称 | 第几完成人 | ||
个人意愿 | 本人自愿参加广东省职业健康专家库工作,自觉服从工作安排,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并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及审核意见 | 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如栏内填写不下可加附页,所填内容必须合法、真实。2.每位专家原则上选择不超过两个专家组类别,并在对应所擅长的专业领域后面由专家本人在□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