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七七
留言日期:
2024-08-28
主题:
主体资格申请
内容:
我方医院是国有全资企业医院,医院性质为公立性非营利性医院,因业务发展需要,希望能申请变更医院性质为营利性医院,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第十六条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请问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取得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申请办理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8-30
答复时间:
2024-08-30
答复单位: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内容: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可申请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不含经营性质变更。 2.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宏观调控和属地化管理,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和监管,请持具体材料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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