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陈小姐
留言日期:
2020-12-02
主题:
广东省食品加工企业使用非碘盐生产食品是否合规问题咨询
内容: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广东省盐业条例》规定“食品、副食品、果蔬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用盐应当使用碘盐。因生产工艺不适宜使用碘盐的,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到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未加碘食盐”。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明确“未加碘食盐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供应”。
请问:
1、广东是否属于缺碘地区?现在是否仍需要执行“在缺碘地区产生、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的规定?
2、盐改后,食品生产企业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非碘盐并用于食品加工销售,是否合法?如果按《广东省盐业条例》规定,是否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出具证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