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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47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分 类: 其他文件;函;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19〕101号

粤卫案函〔2019〕101号


省人大法制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覃惠玲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在全省实行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代表们提出实行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建议很好。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有利于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一些省份已经作了有益探索,值得我省学习借鉴。目前,已经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的省份中,福建、海南、湖北等10个省份都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予以规定,只有河南省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我省2017年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照料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六十周岁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

  鉴于我省相关法规已经作了相关规定,如实施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我委认为在《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细化或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方式较为合适,这样也能提升法律法规的延续性、统一性。如果按代表所建议的另外出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在我省已颁布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情况下,另行制定与前述条例类似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从当前工作的紧迫性、必要性、复杂性角度看,暂无必要。

  今后,我委将积极配合省相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积极采纳代表的合理化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探索建立可执行的具体措施、监管和奖惩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好独生子女护理规定,为独生子女照护父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29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83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