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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21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05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19〕106号

粤卫案函〔2019〕106号


省人大法制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赖晓静代表提出了关于缩短带薪产假并立法规定一年无薪育儿假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对于代表提出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进行修改,缩短现行产假时间,并增设无薪育儿假的建议,我省2016年修改《人口计生条例》时,充分借鉴了其他省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的奖励假的规定。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规定,除98天的产假之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女职工还享受30-9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有7-25天的陪产假,并明确工资福利待遇照发。我省将女方奖励假定为80天,属于假期时长的中上水平,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产妇数量明显增加,妇女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承受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巨大压力,给予较长的奖励假,有利于为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延长女职工生育休假时长以及设立育儿假,对解决职工育儿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职工休假制度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情况复杂,不仅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问题,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各方面。由于我省2019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暂未将《人口计生条例》列入修改计划,下一步,我委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合理化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假期增加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生产经营发展以及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等方面的影响,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完善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立法工作,完善生育奖励政策,努力维护女职工切身利益。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30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83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