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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507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07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19〕87号

粤卫案函〔2019〕87号


省财政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崔益基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大补助资金力度的建议(第1507号),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包括茂名在内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积极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振兴和促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发展的政策意见,不断加大对茂名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切实提高茂名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

  一、关于茂名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调整情况

  为落实省政府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调整<财政支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社〔2018〕30号),明确省财政提高对47家中心卫生院、县级中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院升级建设项目的补助比例,不再安排对市辖区(不含五年内县改区)所属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助资金;市县财政相应减少对47家中心卫生院、县级中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院升级建设项目的负担比例,所置换出来的资金重点支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辖区(不含五年内县改区)所属县级医院建设任务。调整后,省财政对茂名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总额为14.97亿元,较调整前的12.81亿元增加2.16亿元。茂名市、县政府应切实落实市、县筹资主体责任,通过置换调整支出结构,将市县原计划投入47家中心卫生院、县级中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院升级建设项目资金,调整投入至市辖区所属县级公立医院升级建设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任务,确保原定各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二、关于对茂名市辖区财政补助政策情况

  除财政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我委对包括茂名市辖区在内的所有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市辖区,均按其他欠发达地区一般县(市)政策和标准安排医疗卫生领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比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村卫生站医生补贴等。部分医疗卫生领域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直接安排茂名市,由茂名市统筹安排所辖县(市、区),如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资金、疫病防控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等。

  考虑到山区和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收入待遇水平普遍较低,生活工作条件普遍较差,难以吸引优秀医务人才长期在当地服务,2014年在设立山区和农村边远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岗位津贴项目时,已明确了补助范围主要是离主城区较远的山区县和非山区困难县(市、区)。因此,茂名市茂南区作为主城区,其乡镇卫生院不属于政策补助范围。

  三、关于医疗卫生领域财政资金收回情况

  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深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明确,市县或用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审批项目或因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现支出的,收回省财政统筹。出生缺陷综合防控项目是根据各地实际完成检查对象数,采取“预拨+结算”方式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资金收回主要原因是茂名未按省的要求完成年度检查任务。2019年,我委已按茂名地区年度检查任务足额安排省财政补助资金。茂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相关检查机构的服务能力与水平,加强政策宣传,鼓励群众参与,确保顺利完成2019年度检查任务。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你厅确定的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对茂名在内的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25日

  (联系人:姜寒云,联系电话:8382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