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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9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9年05月15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19〕112号

粤卫案函〔2019〕112号


潘洁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确定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批及监管职能部门的建议(第179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但是,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指出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家和省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在婴幼儿照护注册登记、审批、监管等方面职责不明确,存在许多空白地带。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注册登记、审批、监管部门职能显得尤为迫切。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同时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宋庆龄基金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职责。其中,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工作,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等等。

  您所提建议很好,指出的问题反映了实际情况,提出的建议具有建设性。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相信您所提出的“把3岁以下托育(早教)服务纳入我省公共服务范畴和相关规划中,明确审批、监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建议将逐步得到有效解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10日

  (联系人:李绪伟,联系电话:020-83134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