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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88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8-11-23 14:55:33     来源:办公室


粤卫案函〔2018〕181 号

曾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规范回收未被污染医疗物品的提案(第20180882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等相关单位和我委医政处、政策法规处、综合监督处等处室,并邀请您共同专题开会研究,并综合会办单位书面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您在提案中提到的有关规范回收未被污染医疗物品的问题,对于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提高未被污染医疗物品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从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大局和维护人民健康的高度,精准专业的梳理了目前未被污染医疗物品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未被污染医疗物品回收利用的安全隐患,并给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对加强未被污染医疗物品的监管和合理利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医疗物品产业链走向规范化管理渠道,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积极推动作用,有助于引导未被污染医疗物品规范化管理,减少因未被污染医疗物品流失造成的社会危害,实现未被污染医疗物品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支持!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意见

国家和省级层面历来高度重视未被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问题,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宏观上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明确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的分类。

2005年,原卫生部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明确,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也规定,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物资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

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与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的衔接。针对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出口不明确,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多部门共同寻求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将使用后未污染的输液瓶(袋)纳入可回收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根据通知要求,原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原省环境保护厅等8部门下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转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粤卫函〔2017〕1950号),明确了对生活垃圾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提供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委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

我委支持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未被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物品的管理。当务之急是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切实抓好落实,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规范回收利用未被污染医疗物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

二、关于加强监管的意见

我委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意加强监管的建议,并持续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工作。

(一)定期开展专项评估,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如2012年原省卫生厅联合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各市卫生局和环保局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为期4个月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2013年,开展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检查。2015年,开展了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理专项监督检查。2017年,开展了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疗废物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工作重点,专常结合,切实开展医疗废物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严格按照《“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省内21家持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多措并举,持续推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

对于提案中提及的未取得相关环评、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违法回收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的情况,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督查属地开展排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我委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同意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建议,我委在工作中重视对未被污染医疗物品源头分类工作的规范化监管,将未被污染医疗物品分类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情况同部署,同检查。发现生活垃圾中混入医疗废物或医疗废物中混入生活垃圾的都给予纠正。

(一)加强日常管理。

我委着力建立并强化医疗废物管理的长效机制,在医疗机构校验、准入、等级评审管理、医疗质量管理、院感管理、护理管理等多项工作中融入医疗废物管理,并持续改进。为压实属地责任,爱卫部门将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规范处置,作为国家和省卫生城市评审、复审的重要指标之一,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和《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有关工作要求,利用卫生城镇创建这一平台,推动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处置的规范管理,确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二)强化专项管理。

根据国家要求,我委积极制定相关规定,规范未被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的管理,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通知》(粤卫函〔2013〕688号)、《关于加强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552号),2017年联合多部门下发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8〕1340号)等文件,不断细化明确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的分类要求,不断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源头分类、规范处置、加强监管,针对输液瓶(袋)出口不畅问题,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管,积极推动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医疗废弃物从产生到回收利用形成全过程的闭环管理。

(三)加强部门沟通。

我委继续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鼓励各地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方面开展探索。

四、关于指定定点机构定点处理的意见

您在提案中提出,指定定点机构回收未被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可解决环保、卫生部门、商务部门的监管对象多、面广、分散、流动性强的情况,大大降低监控成本和难度,提高监控的质量和效率,减少监管的压力。

2018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医疗机构可回收废塑料回收试点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国卫医质量便函〔2018〕343号),转发了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回收分会和再生塑料分会评选的6家医疗机构可回收物中废塑料回收试点单位,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或企业组织加强信息沟通,充分了解辖区内有能力规范处置医疗机构各类废弃物品的企业信息,拓宽可回收物的回收渠道,并及时向行业公开。

据悉,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表示将与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积极保持沟通,及时公开下一批回收试点单位名单,促进医疗机构可回收生活垃圾规范回收处置。

五、关于建立互联网+回收体系的建议

我委支持各地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互联网+回收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形成源头管理、过程收运、末端处置的全链条、全流程信息化监管模式,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能力、处置回收单位处置回收水平,为精准管控未被污染一次性输液瓶(袋)保驾护航。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提案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题调研,了解更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执法,进一步加强对未被污染医疗物品处置能力和经营单位运营管理水平,依法打击未被污染医疗物品回收利用违法违规处置行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污染医疗物品分类管理处置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