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是一种需要赔偿的疾病,病人应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和赔偿。
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怀疑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到当地预防保健所或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如怀疑为职业病,应当向当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资料、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说明书。
若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应在30日内向作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
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
职业病的治疗、待遇
首先应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仍留有残疾者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待遇。
伤、病残仍未完全恢复者,可以继续到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
用人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的环境和条件;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
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