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2009〕75号
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厅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及火灾事故,维护厅直属单位内部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平安医院的建设,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厅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及火灾事故,维护厅直属单位内部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平安医院的建设,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厅直属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厅直属各单位应遵守治安消防法律法规,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履行安全职责,制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单位防御能力,保障内部安全。
(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行政一把手或经厅党组指定的临时负责人,是所在单位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本单位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直接负责,单位应根据内部安全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组织机构,确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日常治安保卫和防火管理工作。
(三)厅直属各单位应落实三级安全责任制(单位、部门、岗位),确定各级的安全责任人。
(四)厅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厅直属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和防火相关业务工作,定期对厅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督查工作,督促厅直属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组织厅直属单位安全责任人和保卫干部治安防火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协助厅直属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厅直属各单位应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治安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处理涉及治安防火的重大问题。安全例会应由安全责任人主持,相关人员参加,由安全管理人员提出议程,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单位责任人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把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列入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做到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表彰。
(七)单位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
1.拟订年度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监督落实。
3.拟订预算安全工作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治安、防火检查、巡查,建立检查、巡查记录、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5.维护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和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以及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治安防范措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与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状态,确保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组织管理应急分队、义务消防队员,定期开展单位治安消防防范宣传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等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开展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防破坏、防诈骗、防失泄密、防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防治安灾害和火灾事故等防范工作。
9.协助单位有关部门做好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0.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研究制定在本单位内开展隐蔽斗争的对策,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在本单位的渗透破坏活动,维护本单位的政治稳定和安全。
11.定期向单位治安防火责任人报告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12.单位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强管理,落实措施
(一)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各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辖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抽查。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公众聚焦场所在投入使用前、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四)单位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五)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六)各单位应建立用电用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相距0.5M以上,对电气线路、设备要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七)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医院等重点单位安全疏散设施须符合如下要求:
1.当防盗与防火要求产生冲突时,应以防火为前提,确保符合防火要求的技术规范。
2.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3.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4.有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5.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须符合消防技术要求的范围内(1.4M)不应设置台阶。
6.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清晰,不应遮挡。
7.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装置。
8.在医院等重点单位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安全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安全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安全设施管理应符合: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室内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按要求距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2.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温感与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3.防雷设施和各种压力容器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和压力容器设备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4.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要求做好相关的检查、检测,并记录存档;自动消防和防盗系统设施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全面维护保养、检测。
(九)单位防止发生群体性闹事、上访、非法游行或参与网上非法组织活动;对影响内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突出问题,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敏感问题和热点问题,要及时排解和妥善处理,并向上级单位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十)重大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单位内不发生凶杀、绑架勒索、重大抢劫、严重失窃、诈骗、暴力性案件、重大火灾、交通等群死群伤等灾害事故。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黄、赌、毒、拐、贩、黑、封建迷信等活动的发生。
(十二)存放现金现金支票、珍贵医学图书的资料室、贵重仪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菌种、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机要文件资料等场所应用“三铁”加固,安装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单位,重点部位须加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自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一)厅直属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每次检查和巡查应确定人员、部位内容,应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部位应及时向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并记录存档。
(二)安全检查、巡查的部位:各单位的住院部,门诊部,建筑、装修工地,配、发电房,食堂,高层建筑物,化学危险品、易燃品仓库,公共聚集场所,重点实验室,信息机房,图书馆、高压氧仓,加工作业场所,出租场所等发生安全事故后易造成人员群死群伤和国家财物严重损失的部位和场所。
(三)安全检查内容。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情况;
2.单位治安案件发案和社会综合治理情况;
3.单位重点部位防盗技防落实情况;
4.单位现金、支票、印章保管和存放情况;
5.单位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案和处置情况;
6.单位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情况;
7.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制度上墙情况;贵重药品、生物化学危险品、剧毒品、菌种和放射源等的贮存、运输和使用的情况;
8.单位车辆使用登记、保管和驾驶员安全教育情况;
9.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应急照明情况;
10.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11.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消防控制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12.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4.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5.压力容器、高压氧仓、锅炉房安全情况;
1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8.单位技防和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保养情况;
19.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20.单位应急预案建立和演练情况,应急组织机构熟悉预案内容情况;
21.单位治安保卫和防火档案资料建立情况;
22.其他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情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
(一)单位要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每年用一定的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普及法律知识、防火知识、国家安全知识以及交通安全等专题宣传教育。单位责任人及特殊岗位人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不少于一次,义务消防队员业务培训不少于二次,对新调进人员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普及法制和防火知识教育率达到100%。
(二)单位要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建立健全单位违纪违法人员的帮助教育制度和交通工具管理规定。
(三)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该岗位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学习,必须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
(四)单位应通过张贴治安防火图画、设置安全宣传专栏、公益广告牌、观看录相、组织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安全教育,向干部职工宣传治安、防火、灭火、应急逃生、预防犯罪、防止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等常识。
五、加强信息档案及预案管理,提高应急能力
单位建立健全治安防火信息档案,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一)治安保卫档案包括:
1.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积极推行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岗位责任制度要上墙;
3.开展单位职工宣传培训情况;
4.开展单位自查与隐患整改情况;
5.节假日或重大活动防范工作措施和预案情况;
6.单位治安案件情况、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预案和处置情况;交通安全情况;
7.群防群治队伍的管理情况(包括门卫、值班室、巡逻巡岗等制度);
8.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二)防火信息档案包括:
防火基本情况和防火管理情况,防火信息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防火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防火基本情况包括:
1.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3.防火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防火工作管理制度;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6.义务消防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防火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防火管理情况包括:
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整改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含上级单位开展检查的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三)各单位要建立灭火和突发性事件应急疏散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演练并不断完善。其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灭火和突发性事件应急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或突发性事件应急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四)各单位要将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的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五)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