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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32/2008-0014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08-05-04
名称: 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文号: 粤卫〔2007〕205号 发布日期: 200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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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5-04  浏览次数:-

 

粤卫〔2007〕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居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及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卫〔2007〕75号),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将《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规范化建设方案(试行)


    为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综合服务功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项目的指导,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省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10万人的居民数量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迅速,基本做到了以街道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但仍存在业务用房不足、设备简陋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14个经济欠发达地级以上市和江门的恩平市共有街道办事处201个,目前只有69个街道设立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改造与建设任务繁重。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结合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居民看病就医问题。
    三、建设目标
    用4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和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省城镇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95%以上,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和装备问题,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完善服务功能。
    四、建设原则
   (一)突出建设重点。
    珠江三角洲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由地级以上市及区(市/县)统筹安排,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10万人的居民数量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经济欠发达地区以街道办事处(以省民政厅公布2006年街道办事处目录为准)为单位,原则上一个街道只改造或新建一所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二)坚持设置原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以整合利用现有城市卫生资源为主,由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街道卫生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防止盲目设置新的医疗卫生机构,避免重复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严禁举债建设。
    (三)严格建设标准。
    机构建设标准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执行。
    (四)坚持统一规划。
    以地级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五、建设要求
    (一)规范执业登记。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机构准入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执业登记,命名须规范,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硬件设施齐全。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规定进行科室设置及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硬件设施建设与辖区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能满足辖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的需求。
    (三)规范人员配备。
    按照中央编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进行人员配备。禁止非卫技人员从事医疗、医技、护理和预防保健工作。
    (四)功能落实到位。
    提供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综合服务,包括: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协助处置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服务,康复医疗服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以及与上述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五)健全管理规范。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各项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康复等工作制度以及人员、药品、财务、设备、档案、信息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各项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技术人员、药品价格、服务项目及收费实行公示。
    (六)标识统一规范。
    使用卫生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专用标识及省卫生厅制定的标识识别系统。
    (七)服务质量优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做到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为目的,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使辖区居民满意。
    (八)服务效益良好。
    职工精神面貌好、团结协作、遵守纪律、医护质量好,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
    六、组织实施
    (一)健全管理组织。
    各市要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加强检查督导,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
    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统筹编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方案。拟建设的业务用房面积及设备装备要严格按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执行,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坚持先房屋后设备的原则,做到业务用房规模适宜、功能适用、业务科室布局合理、院容院貌整洁、环境安全卫生;业务用房标准达到要求的,方可装备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
    七、严格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地编制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改造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招标的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设备装备以市为组织单位,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当年装备计划原则上当年完成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