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历书写与病案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我厅对《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003版)》进行了修订,并形成了《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