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1〕10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
消毒供应中心是医疗机构消毒灭菌、配送无菌医疗用品的核心部门,对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消毒供应中心的组织管理,不断探索,逐步完善消毒供应中心建设的长效机制。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医院感染的第一责任人,并要切实履行职责,保障消毒供应质量。
二、合理规划,集中消毒供应
(一)为确保消毒灭菌质量,医疗机构内由各临床、医技科室清洗后自备的器械物品包等原则上均应交由医院消毒供应中心集中清洗、包装、供应。二级以上医院口腔科、手术室等设立的小型消毒供应室应纳入全院消毒供应中心统一管理。
(二)对于消毒供应中心确实难以达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坚决取消其消毒供应业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规划设置消毒供应中心,鼓励各地区在辖区范围内建立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为辖区内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的消毒供应服务。
三、高标准建设消毒供应中心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消毒供应中心管理工作,加大投入,高标准、严要求建设消毒供应中心。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供应中心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3个技术标准,要建立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为规范建设消毒供应中心,可邀请有关专家对新建或改造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四、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一)各消毒供应中心应根据消毒供应的工作量及各岗位需求,科学、合理配置具有职业资格的护士、消毒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接受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岗位培训,应建立继续教育制度,根据专业进展,开展培训,更新知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培训工作充分重视、常抓不懈,要成立由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有条件的地区可聘请医院建筑设计方面的专家加入到专家组,积极开展相关培训,并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建设、管理的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提高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我厅委托省护理学会负责消毒供应专业人员的师资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选送人员参与培训,并逐步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培训师资队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医疗机构的培训工作,覆盖所属辖区内100%的医疗机构。
五、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根据卫生部有关技术标准,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CSSD)考核细则(2011年版)》(见附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监管职责,要将专项督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的技术标准及《广东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CSSD)考核细则(2011年版)》对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进行监管,同时将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的验收统一纳入医疗机构校验、医院等级评审、大型医院巡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谁验收、谁负责的制度。
2004年我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卫〔2004〕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CSSD)考核细则(2011年版)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原文件全文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