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2项。 办理条件 1、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所需材料 (包含办理新证、迁址及变更许可项目) 1、广东省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3、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包括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4、消防意见复印件; 5、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6、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7、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 包括生产车间、检验场地及与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地、按实际比例绘制; 8、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要求按实际比例绘制,标示各功能区、面积大小,人流物流方向; 9、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包括每种产品的名称、使用对象或范围、剂型/型号; 10、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包括设备编号、名称、型号、数量、用途、制造商等; 11、申报抗抑菌制剂的企业需提供配方、产品标签、说明书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12、生产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空气检测报告、生产用于皮肤粘膜消毒的消毒剂、抗(抑)菌制剂需提供纯化水检测报告; 13、营业执照复印件。
(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2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申报的各项内容要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前后一致。所有申请资料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 (2)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下放广州、深圳管理的企业需按照广州市卫生监督所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向其递交申请。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请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证号自动作废,不作换发。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办事窗口 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 交通指引:1、地铁8号线鹭江站C出口往西走100米;2、公交车康乐村站。 审批流程 申请登记→输入资料→合议→受理(资料不全需补资料后重新合议)→经办人初审→现场审核→主管处领导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领导签发→打印→发放→结束。 |
网上申请及表格下载:http://wsbs.gdwst.gov.cn/net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