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设置单位(人)。 办理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办理条件 已取得省卫生计生委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以下医疗机构: 1、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机构; 2、省部属高等医药院校直属驻穗附属医院; 3、港澳台服务提供者设置的独资医疗机构。 所需材料 以下所有申请材料一式叁份(原件),制作封面、封底,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骑缝加盖设置单位的公章(法人申请)或设置人骑缝手写签名(自然人申请)。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医疗机构行政管理组织架构组成及各部门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八、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原件); 十、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原件); 十一、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工程的环保评估意见(复印件); 十二、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允许配置大型医疗设备的批文(复印件)。 十四、申请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应同时提交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提交复印件的,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核验。 办理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不含专家现场审核和组织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集中审议时间)。 办事窗口 省卫生计生委办证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2:00,14:00-17:30。 办公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二楼,联系电话:020-84469270。 交通指引:1、地铁8号线鹭江站C出口往西走100米;2、公交车康乐村站。 审批流程 申请-> 受理(验证)->经办人初审->专家现场审核(必要时医疗机构审批委员会集中审议)->主管处长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主任签发。
网上申请及表格下载:http://wsbs.gdwst.gov.cn/netapp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校验)
发布日期:2014-03-07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