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函〔2014〕28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地区,广州、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茂名、肇庆、潮州、云浮等10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0〕129号)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享受人群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其他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统筹地区,城乡参保儿童治疗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限定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
三、诊疗、结算标准等按原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诊疗标准与限额结算标准的通知》(粤卫〔2010〕193号)以及《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办〔2011〕72号)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从方便参保人的角度,确定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水平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