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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32/2017-00502 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08-15
名称: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号: 粤卫〔2012〕133号 发布日期: 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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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15  浏览次数:-

粤卫〔2012〕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省于2012年3月1日起,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为切实做好备案工作,规范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备案。
    异地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本省或省外机构,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应向服务所在地市或县(市)级爱卫办备案。
    二、备案项目
    备案项目为鼠、蚊、蝇、蟑螂、蚤类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
    三、备案期限
    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同级爱卫办备案。
    四、备案程序
    (一)资料提交。
    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爱卫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表(详见附件1);
    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服务机构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经营场所、库房位置图、平面图;
    5.专用药物与器械清单;
    6.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7.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含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8.开展病媒生物防制需要的其它资料;
    9.服务机构所在地爱卫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业务能力评价意见(此项在办理异地备案才需提供);
    (二)资料受理。
    各地爱卫办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服务机构备案资料的受理工作。对资料齐全的,应出具《备案资料接收凭证》(详见附件2);对资料提交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出具《备案资料补正通知书》(详见附件2),逾期视为受理。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
    (三)备案登记。
    县级以上爱卫办对备案服务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出《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备案书》(详见附件3)。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书面通知备案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变更。
    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备案撤销。
    已完成备案的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
    1.服务机构注销工商登记,或因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2.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服务机构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3.服务机构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4.服务机构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5.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五、职责分工
    省爱卫办负责全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和公示工作,备案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爱卫办具体承办。
    六、信息报送与公示
    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的报送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地级以上市爱卫办信息员每月10日前将本级及辖区内的备案情况按附件4要求以纸质和Excel电子表格形式同时报省爱卫办。
    省爱卫办对已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机构在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爱卫会)门户网站(www.gdaw.gov.cn)上公示:
    (一)有合法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七、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爱卫办要按照《规定》赋予的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对本地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做好备案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对在省爱卫会网站上公示的服务机构资质要严格把关,省爱卫办每年对已公示机构进行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