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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6940132/2020-00155 分类: 卫生、体育、通知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2-11
名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粤卫医函〔2020〕16号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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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1  浏览次数:-

粤卫医函〔2020〕1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民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分级负责

  妥善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对于防范疾病传播、遏制疫情发展有重要意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所各司其职,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

  二、相互协同,无缝对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按照遗体处置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员及联系方式,做到无缝对接。交接单中相关人员应留下联系方式,以进一步完善追溯机制。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突发情况,并严格执行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三、加强规范,强化防护

  对死亡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各地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要求,规范进行死亡报告、卫生防疫处理、手续交接、遗体转运、人员防护、遗体火化等一系列处置程序和流程,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要加强防护知识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人员防护指导,进行严格的环境消毒。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20年2月8日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