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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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有空
留言日期:
2023-06-28
主题:
护理假条件
内容:
我父母生育我和妹妹二孩,我妹妹已于1992年因病死亡(我结婚生育小孩前)。妹妹死亡后,我父母没再生育小孩,由我独自抚养。现我爸爸已故,妈妈已73岁,我是否符合享受护理假条件?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3-07-12
答复时间:
2023-07-12
答复单位: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文件对独生子女的界定,独生子女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出生的子女,且该子女为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该子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您的情况属于曾有妹妹但妹妹于生育子女前死亡,此外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是对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安排生育的家庭的奖励,因此也要考虑您父母在生育您和您妹妹时是否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如符合生育政策,可享受相关奖励。

二、如您符合以上所说的独生子女情况,且您母亲为广东省户籍,可按我省规定享受护理假;如您母亲为外省户籍,您可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的规定,和单位沟通,争取单位为您安排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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