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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分 类: 财政预决算;通知;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09日 文  号: 粤卫应急函〔2025〕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5〕397号)要求,规范我省救护车管理,严厉打击“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决定在全省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覆盖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与“救护”功能相关的机动车辆,具体分为两类:

  (一)登记注册为“救护”类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用于医院间伤病员转运(含重症监护、新生儿转运等特殊需求转运)的车辆、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应急救援的救护车辆、专门运送血液、疫苗、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疗物品的专业特种车辆。

  (二)车辆登记使用性不是“救护”,但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和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指由医疗机构提供,需要医疗支持但不以急救为目的患者转运服务)的非法车辆(即“黑救护”)。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开展救护车底数清查与信息规范化。

  1.跨部门联合开展底数排查。以地市为单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医疗机构(含公立、民营医院,急救中心、公卫部门)、相关企业,对辖区内所有登记为“救护”类的车辆进行逐一排查,重点核实车辆号牌、车辆品牌型号、上牌登记日期、使用单位、车辆用途、年检情况、报废期限等基础信息。

  2.依托全国动态数据库核验信息一致性。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建设的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对辖区内所有“救护”类车辆进行统一登记、逐项核查,确保数据库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二)强化救护车全流程规范管理。

  1.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本单位救护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需建立健全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调度、日常维护保养、驾驶员与医护人员培训、应急值守等制度。

  2.推进定位装置全覆盖。2026年6月底前,所有在用“救护”类车辆必须加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北斗定位装置(具备实时定位、轨迹查询等功能)。

  3.严禁救护车违规改装与使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对救护车进行改装(如更改车身颜色、加装非标准警灯警报等);严禁医疗机构或个人将救护车出租、出借至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已达报废标准、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救护车开展服务。

  (三)严厉打击“黑救护”及关联违法违规行为。

  1.多部门联合执法。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属地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核查、重点区域(如医院周边、高速路口、事故多发地段)巡查、大数据分析(如分析高频往返医院的救护车辆轨迹)等方式,精准排查“黑救护”车辆。

  2.专项整治违规使用行为。重点整治救护车“挂靠”(非医疗机构或个人将车辆挂靠于医疗机构名下,以该机构名义开展服务)、“外包”(医疗机构将救护车运营服务整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出租”(医疗机构将自有救护车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等违规情形。

  3.严肃追责问责。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机构(如违规医疗机构、无资质转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对涉事个人(如驾驶员、医护人员、机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从业资格暂停或吊销、罚款等处理,涉嫌犯罪的(如“黑救护”因违规转运导致伤病员死亡、诈骗钱财等)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职务便利的渎职犯罪需移交相关部门。

  (四)引导医疗照护转运服务良性发展。

  1.鼓励社会力量规范参与。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申请、规范审批”原则,依法开展医疗照护转运服务,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人员资质(如跟车医护人员需具备执业资格)、设备配置(如需配备轮椅、担架、吸氧设备等)等要求。

  2.统筹资源配置和规范管理。各地根据人口分布、医疗机构布局、转运需求等情况,合理规划医疗照护转运服务网点,探索建立医疗照护转运调度平台,推动正规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服务有效衔接,避免资源浪费或供需失衡。持续规范机构、车辆、人员和运行管理,依法依规参与医疗照护转运工作,有序化解医疗照护转运服务供需矛盾。

  无医疗照护需求的无障碍出行服务属于一般转运服务,由公共交通、商业出行服务等社会公益单位和社会力量提供,供群众按需选择,市场化运作。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统筹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护车底数清查与动态数据库更新;落实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主体责任,监督规范车辆配置、定位装置加装及报废更新;受理救护车服务质量投诉,移交无资质救护车辆举报线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医疗照护转运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二)公安部门。根据救护车核查结果更新车辆使用性质,督促无资质车辆拆除警灯警报、消除标识;建立无资质救护车辆“黑名单库”,强化路面执法,查处违规使用警灯警报、交通违法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打击“黑救护”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受理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投诉举报,及时移送涉卫生健康、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领域线索。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救护车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违规使用“急救站、急救、救护”等字段的经营主体,整顿相关市场秩序。

  (五)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合开展中医医疗机构救护车清查与整治,指导中医医疗机构落实相关管理要求。

  (六)疾控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医疗救护资质的“黑救护”违法违规开展救护。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1.全面清查(2025年11月12月中旬)。各地按照整治范围与重点,12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救护车底数核查、全国救护车动态数据库信息更新,12月31日前建立“问题台账”及问题整改清单(明确问题类型、涉及车辆、责任单位、整改时限);

  2.初步整改(2025年12月下旬)。各地对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如救护车信息未及时更新),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黑救护”线索,做好登记并初步核实,为后续集中整治奠定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

  1.线索核查(2026年1月2月)。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核查通过的历史车辆二维码喷涂张贴。新增车辆需在投入使用前完成二维码喷涂张贴。汇总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线索、群众举报线索,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线索核查台账”,及时反馈公安部门,明确责任部门与核查时限。

  2.联合执法(2026年3月5月)。针对“黑救护”高发区域、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开展重点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3.“回头看”(2026年6月)。对前期整改的问题单位、查处的“黑救护”车辆进行复查,防止问题反弹,确保整改到位。

  (三)总结阶段。

  1.成效梳理(2026年7月8月)。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对照整治目标,全面总结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如清查救护车数量、整改违规车辆数量、查处“黑救护”车辆数量、处理人员数量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机制完善(2026年8月9月)。结合整治经验,健全救护车长效管理机制,如建立救护车定期核查制度、“黑救护”动态排查机制、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任务,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长效机制。

  建立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中医药、疾控等部门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形成执法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公安部门要建立无资质救护车辆“黑名单库”,强化路面执法;交通运输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移送相关线索;市场监管部门要规范相关经营主体行为;中医药、疾控部门要做好相关机构和领域的整治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共治氛围。

  各地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宣传正规救护车识别方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黑救护”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为推动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相关单位指定1名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并于2025年12月8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分别报送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收集汇总。省卫生健康委届时将根据联络员信息为各地市卫生健康局(委)建立救护车辆信息共享平台的用户账号。



  附件:

  1.关于开展非法救护车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pdf

  2.救护车信息二维码统一标识.docx

  3.联络员信息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