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卫案函〔2018〕168号
张佩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开展早教托幼服务的建议(第1034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自办或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早教托幼服务的建议
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作为幼儿教育的有益补充,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内容。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儿童托育服务,特别是支持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儿童托育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围绕业务范围开展托管行业调查、承接托管决策咨询及政策制定等活动。强化行业协会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努力为托管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下一步,我省将加快出台经济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形式多样的托育服务,营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托育服务氛围,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托育服务格局。
二、关于加强托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全面两孩”政策的施行,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类早教机构、培训机构和托幼机构不断涌现,快速发展,早期教育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0-3岁是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但目前0-3岁儿童发展尚未明确政府牵头主管部门,主要是家庭抚养。3岁以下儿童托育服务涉及工商、卫生、民政、消防、城管、编制、教育、财政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托育工作管理体制与机制迫在眉睫,估计在新一轮的机构改革后会得到明确。
近两年来,为配合“全面两孩”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已将此项工作提上工作议程。2016年3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在北京、沈阳、广州、深圳等10个城市开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草拟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初稿)》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召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单位进一步开展调研协商;2018年3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同时起草有关标准规范等配套文件,并明确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据了解,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牵头制定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标准规范等系列文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国家的部署,主动发挥卫生健康优势,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组织研究起草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标准,并强化对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如果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我委将按要求制订广东省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文件,建立托育服务管理网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关于增加政府对学龄前儿童教育投入的建议
我省是教育人口大省,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人均可支配财力靠后和外来人员子女最多的特殊省情。目前我省的教育投入已覆盖了从学前到大学等各个学阶,在有限的财力下,省财政还要确保财政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财政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为落实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等各项政策,财政性教育经费保障压力非常大。早教不属于公共财政必须保障的范围,增加对该年龄阶段儿童的投入也不符合公共财政“雪中送炭”的原则。目前市场上的早教机构多为民办机构,经营成本由举办者承担,在收费中已体现相应成本,不宜再由财政给予投入。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坚持依法办事,重点加大对义务教育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保障的领域和范畴,早教的投入只能量力而行,应以社会和个人家庭投入为主。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27日
(联系人:黄捷霞,联系电话:020-8313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