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国家机关招聘合同制职员是否可以录用超生二胎人员
时间:2018-09-06 11:17:37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友提问:
请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中,国家机关招聘合同制职员是否可以录用超生二胎人员?
新决定第四十条将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改为国家工作人员超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决定第四十一条将原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第四十条理解为国家工作人员超生不开除,可以留任,但与第四十一条的“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有分歧,还请领导、相关部门给予明确答复为盼,急!急!急!
省卫生计生委回复意见: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删除了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的规定,意味着超生人员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不再受五年的限制。同时,新条例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针对的是已招录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任用问题,与第四十条的规定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