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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时间:2020-12-04 14:55:28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友咨询:

    请问GB 26687-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第3.2部分最后一句话,“也可以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名称,即“复配”+ “食品类别”+“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当中的“食品类别”是指GB 2760中的食品类别,还是指《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的食品类别?谢谢!


省卫生健康委答复:

    2020年11月6日收到你提交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根据GB26687-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4.1 基本要求 4.1.3 用于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 和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3.2中的“食品类别”应参考GB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

此复。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