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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时间:2021-07-12 15:56:40     来源:本网


  网友咨询:

  因为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7号)已宣布失效( 国卫办发〔2016〕59号),在站内也未搜寻到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最新相关文件,所以想请问一下,现在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应参照哪份法律文件


  省卫健委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工作职责、地方标准涵盖范围、地方标准编号及地方标准备案流程等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我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从立项征集、专家研讨、立项确定,到组织制修订、征求意见、专家审议、报国家备案、公开发布在内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发布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