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咨询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
时间:2024-07-02 11:23:05 来源:本网
网友咨询:您好。2022年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想咨询下省卫健委对该办法中第六条第三款“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是如何理解?有没有相关具体指引?没有的话,有没计划制定统一标准?经了解,有些县(市、区)要求提供商业用房产权证明,有的要求提供商业或工业用房产权证明,有的要求提供村居证明和租赁使用合同(不需要用房产权证明),有的甚至要求只要有租赁使用合同就可以,同一个地市下不同县(市、区)的要求标准都可能不一样。各地执行标准各异,这样会存在安全隐患和维稳风险,既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也有悖于国家出台诊所备案办法初衷。谢谢!
答复:您好!1.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的备案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的备案工作。2.诊所备案应当提交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符合规定的租赁使用合同,具体要求建议咨询属地县级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