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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枳椇子

时间:2024-07-24 15:28:28     来源:本网



  网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第一节的第三十八条以及”国卫食品发〔2021〕36号”的第三条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的物质。而从“卫生监法[2002]51号”可知枳椇子是食药物质,但《中国药典》却没有枳椇子,请问能否从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商采购枳椇子作为配料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审查。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枳椇子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关于枳椇子原料生产经营的许可要求,请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