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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02 11:45:27     来源:本网


  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委政法委、省委农办、省爱卫办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部署全省各村(居)民委员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总结我省新冠肺炎本地疫情防控经验,我们认为,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十分必要且迫切,既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也有利于加快构建完善公共卫生基层治理体系,协同加强新冠肺炎等重大疫情防控,筑牢基层公共卫生防护网、隔离墙。一方面能够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在疫情防控中人员摸排、小区封闭管理、居家隔离对象监督管理、民众生活需求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作用。另一方面,着眼长远,充分整合基层各方力量,宣传国家卫生政策、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支持传染病防控工作、开展卫生评议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水平。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组织架构。到2021年底,全省各村(居)民委员会均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一名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办公场地设在村(居)民委员会,协调社区服务站或村卫生站(室)、物业服务企业、辖区单位、村(居)民代表及楼(栋、单元)长和社区志愿者等作为专(兼)职委员。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以及村(居)委会议事厅、(居)民小组等多样的基层群众自治形式的作用,协商解决村(居)民健康需求和辖区内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主要承担六项基本职责一是发挥协调各方作用,配合做好重大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二是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动员,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疫苗接种、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收集报告涉及疫情等卫生健康重要信息。三是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四是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普及健康知识。五是组织村(居)民对卫生健康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六是协助完成其他卫生健康工作。

  (三)明确关键职能。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四项重大疫情防控职能一是做好重点人员落地核查。配合“三人小组”对公安部门推送的涉疫重点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迅速逐一开展落地核查,落实健康告知、健康状况问诊、健康码信息验证、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措施。及早发现并上报疫情在村(社区)传播扩散的风险隐患和防控漏洞。二是配合处置辖区疫情。配合对密切接触人员和高风险人员进行核查,落实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核酸检测、送医治疗、终末消毒、场所封闭等防控措施。会同属地公安机关组成服务团队,对纳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加强管理服务。三是做好封闭封控管理。配合对疫情严重的村(社区)落实卡口值守、人员车辆管理、商贸服务停业等管理措施。协调保障群众就医、水电网络通讯和生活必需品供给等需求。对出现相关疾病疑似症状的人员,协助及时联系120救护车送医排查。四是加强对村(居)民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加强对群众的心理疏导,营造“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的防控氛围,维护村(社区)稳定。

  (四)明确责任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村(社区)建设和基层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对乡镇(街道)和公共卫生委员会骨干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发挥乡村医生、计生专干、健康指导员、签约家庭医生、社区志愿者等作用,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要强化关心关爱,给予参与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人员充分休息、免费健康体检、疗养休养和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承担专业性公共卫生项目,或引入社会力量为村(居)民提供专业化的公共卫生服务。


  相关文件: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图片解读】《关于全面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