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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政策解读: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

时间:2014-10-24 10:30:21     来源:


  近一时期,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讨论很多,一些新闻媒体也在关注“放开二胎”话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议论。一些群众误以为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放松了,一些群众也疑惑:既然我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为什么还要实行计划生育,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第一,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明确,“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2006年12月1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再次强调,“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目前,我国的生育水平虽然已经降至更替水平以下,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将长期并存。

  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预计每年净增人口在800万人到1000万人之间,总人口到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任何认识上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造成生育水平的反弹,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是在综合考虑国家长远利益与群众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在30多年的计划生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了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央审时度势,科学编制了《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作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央态度非常明确,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这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和关键。

  第二,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中央《决定》明确提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要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注重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国家相继实施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养老的困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不是全国“一刀切”,更不是所谓的“一胎化”政策。

  生育政策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都有所区别,即:农村宽于城市,西部宽于东部和中部,少数民族宽于汉族。

  我国的生育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九五”、“十五”期间,多数省份的生育政策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度微调,一些省份在生育间隔、再婚生育、独生子女结婚生育等方面明确了政策。各地政策在整体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

  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人口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第三,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是在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基础上的科学决策

  为落实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关于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委集中了300多名专家学者,成立了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经过两年广泛、深入地调研和专题研究论证,形成了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国家人口战略研究的结果认为,未来30年是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实现人口由缓慢增长到零增长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时期,收紧或放开生育政策都不可取。

  这是因为:由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第三次出生人口高峰的影响,2005年-2020年,20岁-29岁生育旺盛期的妇女数量将形成一个小高峰,导致出生人口数量出现一个小高峰。同时,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已累计有近1亿独生子女。

  进入21世纪,这部分人陆续进入生育年龄,将使生育水平有所提高。上述两种因素共同作用,将使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数量有明显增加。近期放开生育政策还会引起“补偿性生育”和“抢生”。目前收紧政策更不利于缓解人口结构性矛盾,将给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更大困难。

  因此,“十一五”时期应该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

  第四,我国低生育水平面临着反弹的现实风险

  当前,一些地区的人口生育水平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反弹。局部地区超生现象严重。

  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放开二胎”的传闻,加大了计划生育的难度,引起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误解。

  二是政策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受年龄结构的影响,我国目前正经历一个人口出生小高峰。同时,在部分地区,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会使政策内的总和生育率有所提高。

  三是部分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同志对低生育水平盲目乐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下降,出现投入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导致一些地区工作滑坡。

  四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力度不够,现有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标准偏低、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是目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十一五”期间必须保持生育政策的基本稳定,并遵循“整体稳定,适度微调,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发展变化的形势,不断完善人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