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解读
时间:2018-04-11 17:35:27 来源:
一、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什么特点?
答:1998年版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实施以来,对全省的无偿献血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全省无偿献血工作快速发展,无偿献血量稳步上升,年度和累计献血量均高居全国第一,为全省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无偿献血工作在发展中也遇到了瓶颈,无偿献血量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医疗用血需求,一些制度性的问题需要解决。修改后的《办法》体现了这些特点:明确了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采供血机构建设与运行的保障;更加明确了对献血者的权益保护;修改了无偿献血后免费用血标准;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无偿献血工作中有什么职责?
答:《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做好献血宣传工作;财政部门落实本地区无偿献血必需的经费;教育部门应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纳入学校教育内容;规划部门应将献血站(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设置献血站(点);公安、城管等部门应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新闻媒体应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三、为什么要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建设评比考评体系?
答:无偿献血是治病救人的善举,关系生命和健康,是文明的重要体现形式。在目前无偿献血处于发展阶段和不能完全满足临床用血需求的情况下,城市、社区、单位等团体带头积极组织和参加无偿献血,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建设评比考评体系,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无偿献血,具有重要社会意义。
四、医疗机构在血液应用方面应强化什么职责?
答:血液是宝贵和稀缺的资源,因此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守相应规范:使用依法设立的本区域血站的血液;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制度,科学、合理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无偿献血者的临床用血;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五、献血者无偿献血后有什么权益?
答:献血者无偿献血后应该受到社会尊重、政府表扬和奖励,同时,在用血方面,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有优先用血和减、免用血费用的权益。
六、在新《办法》实施后,之前的无偿献血者的用血权益如何保障?
答:自新《办法》实施后,如在2018年3月1日之前累计的献血量达到之前的免费用血标准的,依然按照之前的《办法》执行:即之前累计献血量达600毫升及以上并检测合格,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2018年3月1日之前累计的献血量未达到免费用血标准的,继续献血,累计献血量为600-1000毫升,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其献血量2倍量免费用血;累计献血1000毫升以上(不含1000),则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
七、在省内不同城市(地区)的无偿献血量能否累计?
答:可以累计。新《办法》规定,献血者全省范围内献血,血液经检验合格的,献血量可以累计,即在省内不同城市(地区)的无偿献血量可以累计。
八、无偿献血后免费用血如何免费或报销?
答:无偿献血后,符合免费或部分免除用血费用的,可以到献血所在采供血机构(或献血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如献血办)办理报销;有条件的地区,如采供血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代为办理用血报销协议的,可以在就诊医疗机构直接减、免相应用血费用。报销的用血费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或(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门诊特殊病种的临床用血费用报销后的部分。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九、血液供应紧张或偏型应如何调配血液?
答:血液供应紧张或偏型时,为保证应急用血,可以调配血液。需要在省内调配血液的,由调配双方血站自行协商处理;需要跨省调配血液的,由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十、献血者献血年龄有何规定?
答:根据《献血法》及相关规定: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对既往已有献血经历,且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十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吗?
答: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
(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相关政策文件: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