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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1-03-23 09:12:49     来源:本网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对2016年制定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2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有关背景

  《暂行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促进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转型,规范和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生育服务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随着工作形势的发展,《暂行管理办法》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的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管理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对《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重新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6章38条,章节与《暂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条款减少4条。《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制定宗旨和目的、制定依据、适用事项、工作的基本方针等内容。

  (二)生育登记。明确了生育登记服务的办理机构、办理对象、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后可享受的服务与待遇等。

  (三)再生育审批。规定了再生育审批的办理机构、所需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

  (四)便民服务。本部分规定了便民服务的具体措施,为公民办理生育服务提供更多便利。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六)附则。明确了生育服务文书的编号规则、《管理办法》的解释部门、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修订主要特点

  (一)缩短办理时限

  生育登记的办理时限原来为7个工作日,再生育审批的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总体而言属于较短的办理时限。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更好地满足公民办理服务需求,《管理办法》将挖掘办理潜力,压缩办理时限作为一个重要方向,生育登记的办理时限减少为5个工作日,再生育审批的办理时限减少为10个工作日,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机构信息核实、信息通报等环节的处理时限也相应进行了缩减,公民办理相关生育服务将更加快捷。

  (二)减少办理材料

  《管理办法》对办理生育服务需要提供的证件进行了适当精简。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登记时,在本地的居住情况由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记录或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不再需要提供女方居住证,避免了以居住证来判断本地居住时间的单一性和局限性。一方是省外户籍人口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时也不再需要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只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常用证件即可,大大减轻了非广东户籍公民办理再生育审批的负担。离婚协议等证件也根据实际使用的证件种类拓宽了范围,同类证件均视为有效证件。

  (三)推行全流程网办

  2016年《暂行管理办法》施行后,我委同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惠民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目前,公民可以通过“广东生育服务”微信公众号、“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等多种互联网渠道以及现场办理等方式办理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等生育服务。结合本次修订,我委进一步推进生育服务“指尖办理”、“免证办理”,公民登录相关生育服务办理系统后,一般情况下都可直接调用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的电子证照办理生育服务(省外户籍公民的证件以及离婚协议等暂无电子证照),不再需要像原来办理时要拍摄上传各类证件的照片和填写繁琐个人信息,办理流程大大简化,办理进度也将通过短信、网络信息等方式及时推送给申请人,方便申请人掌握。


  相关链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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