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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1-04-06 09:32:08     来源:本网


  2021年3月12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卫规〔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响应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我省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维护和优待工作高度关注,先后出台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等政策文件。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家庭)的帮扶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充分总结了三项制度施行以来的相关经验和成效,系统梳理目前国家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其它各省的做法,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征求听取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群众意见。《通知》主要对三项制度作出了相关补充规定:

  (一)我省户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除特别扶助金外,将叠加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以下简称城镇奖励)。目前,我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将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5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800元的扶助金。新政策实施后,达到规定年龄的特殊家庭成员,如属于农村居民,将可以同时领取特别扶助金和农村奖励金,属于城镇居民的,同时领取特别扶助金和城镇奖励金。奖励标准按各地现行标准执行。

  (二)将城镇户籍居民离婚(再婚)家庭中符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一方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范围。此部分人群前期由于相关政策文件对“独生子女”界定的原因,暂不符合《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奖励条件。我省已有部分地市修改奖励政策,将其纳入城镇奖励范围。本次省级层面统一明确,将这部分人群纳入城镇奖励。

  (三)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群众办理业务尽可能提供便利。新纳入农村奖励或城镇奖励的特殊家庭成员,原则上不需要重新填写奖励申请表,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对相关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及时落实奖励政策。《通知》还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关奖励扶助政策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在扩大奖励扶助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制定更加实用的帮扶措施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更好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奖励的标准。

  按照我省相关政策文件,农村奖励的现行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城镇奖励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不少地市已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提升,具体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咨询。

  (二)关于政策的实施时限。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因此《通知》将补充规定的有效期定为2025年12月31日,这并不意味着2025年12月31日后相关奖励政策将取消,省卫生建康委、省财政厅将认真收集、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充分听取相关建议,适时修改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或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重新发布。


  相关链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广东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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