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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指引】餐饮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时间:2020-01-30 22:18:46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食材进货查验

  (一)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二)不得采购、饲养和现场宰杀活禽畜动物。

  (三)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二证一报告”的查验,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二、从业人员管理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检查),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就诊,在恢复健康前不得上岗。

  (二)所有在岗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

  (三)从业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养殖或生病禽畜动物。

  (四)从业人员在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按规定洗手消毒。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醒就餐人员在就餐前洗手。

  (五)暂停从武汉来的工作人员或与患病人员接触过的人员上岗,并提醒其按有关规定至所住(在)社区工作站做好信息登记,接受社区工作站管理,早晚测量体温,14天内自我隔离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

  三、场所清洁消毒

  (一)食品加工制作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餐用具严格清洗消毒后使用,餐用具的清洗消毒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二)每天对就餐场所、保洁设施、人员通道、电梯间和洗手间等进行消毒,洗手间应配备洗手水龙头及洗手液、消毒液等。

  (三)保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

  (四)提供网络订餐送餐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对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进行每天清洁消毒。

  (五)如有近期出现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的餐厅,应开展终末消毒。

  四、聚集活动管控

  (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提高对疫情防控形势的认识,配合政府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策法规、科学知识、防控措施的解读和宣传,加强对店内疫情防控的宣传工作,如张贴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的指示牌等。

  (二)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配备相应的测温器具,对消费者进行发热症状检测、提醒,如在就餐场所发现消费者有发热、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积极劝离现场并提醒其及时到医院就诊。

  (三)在疫情防控解除前,餐饮服务单位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