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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洗染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0-06-08 16:31:28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粤卫疾控函〔2020〕123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部署,为切实做好我省洗染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我们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洗染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 章)
2020年6月5日
广东省洗染服务业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粤防疫指明电〔2020〕19号)有关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处理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营服务的关系,掌握并严格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保证生产营业正常秩序的同时防止疫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洗染服务业经营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洗染服务业指专门从事衣物和纺织品洗涤、熨烫、染色、织补及皮革类制品护理等经营服务的行业。
三、职责分工
各经营单位经营者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属地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常态化防控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从业人员管理。
1.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管理。从业人员要岗前检测体温,体温正常者方可工作。若员工体温≥37.3℃,应要求员工到就近发热门诊排查治疗。经营者应收集掌握所聘请员工近14天内旅居史和健康状态,对于有境外及省外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健康管理。鼓励从业人员上岗前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严禁带病上岗。
2.做好员工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在岗与顾客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防护口罩,在岗时多洗手、勤消毒,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前台应与顾客保持一定的距离,减少不必要的交谈并取得理解。
3.做好员工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从业人员疫情防控知识技能培训,确保所有从业人员熟悉、掌握防控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二)客户管理。
1.落实进门测温制度。在商户入口设置专门岗位对每位客户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如发现体温≥37.3℃的客户,应当礼貌劝阻其进入,并提醒其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2.做好防控宣传提醒。在商户所有入口显眼处张贴相关防控工作指引及健康温馨提示,提醒进店客户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做好进门测温,进店后注意个人卫生。
3.缩短客户逗留时间。控制店内客户人流量,不要扎堆聚集。尽量使用移动支付端自助结算,减少排队时间。
(三)经营单位重点场所卫生管理。
1.保持营业场所环境整洁与良好通风。日常加强工作区域、休息区域、食堂等重点场所卫生清洁消毒。在保证经营场所温度达标前提下,加强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按《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指引》要求做好清洁、维护、管理。
2.做好防护物资配备。各洗染门店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用品、器具,可向顾客免费提供免洗手消毒液使用等。
3.强化消毒工作。对公共区域和工具设备保证消毒频次,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并做好台账记录,公示消毒情况。卫生间清洁消毒可参照《居家和公共场所卫生间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执行。
4.规范垃圾清运处理。每天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专门垃圾处理区域内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清理。垃圾暂存地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
(四)业务过程管理。
1.收衣注意事项。
(1)为避免衣物交叉感染,收、取衣应分开进行(有条件的门店可分柜台进行)。
(2)收衣时应尽可能缩短柜面检查时间,过程中应减少抖动,小幅翻看。注意查看衣物上是否有因顾客自行消毒不当导致的衣物褪色。
(3)一单业务完成后即应进行手部、柜台的清洗与消毒。避免不同顾客、衣物之间的交叉感染。
(4)待洗的脏衣物应单独容器存放,避免裸露在空气中,以免造成织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对洁净织物的二次污染。
2.洗烫注意事项。
(1)对洗涤设备、设施以及洗涤场所每日进行消毒清洁。
(2)有条件的门店或中央工厂可使用紫外线灯进行照射消杀(安装容量按房间体积≥每立方米1.5w计算,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或采用臭氧发生器消杀(臭氧发生浓度应≥20mg/m,作用时间30分钟)。
(3)对于水洗织物和皮革制品要采用物理和化学消毒并用的方式进行消毒,以保证消毒效果。
(4)对于干洗织物和皮革制品的消毒应按以下程序操作:在四氯乙烯或石油溶剂干洗时在干洗剂中应加入相应的灭菌剂,同时干洗后的织物和皮革制品还需进一步进行紫外线或臭氧灭菌消毒。
(5)消毒作业要严格、细致、科学地按规程实施。要充分考虑尽量避免消毒和预防措施可能对织物造成的损害。保险起见,建议根据衣物特性适量添加次氯酸钠等具有消毒功能的溶液。
(6)根据衣物面料,适当延长烘干时间和烘干温度,在进一步减少洗涤溶剂残留的同时,也达到消毒功能。
(7)充分运用熨烫过程中的蒸汽等高温条件进行消毒。
(8)洗烫加工质检完成后,应及时给衣物套上保护袋或进行包装,缩短清洁衣物在空气中的暴露时间。并在独立洁净区域或房间内入库。
3.运输与发衣注意事项。
(1)衣物收发过程中需要车辆运输的,应使用密闭车辆运输,每天使用前后进行消毒处理并由专人记录。
(2)运输车内待洗脏衣应独立存放,尽可能密闭包装避免对清洁衣物造成二次污染。
(3)发衣时应保持柜面清洁,可用70%-75%酒精等对衣物色料影响较小的消毒剂擦拭柜面,也可使用一次性卫生衬垫(罩)铺垫在柜面,便于顾客检查衣物加工质量。
五、应急处置
(一)异常情况处置。经营场所内员工出现体温异常(≥37.3℃)或有其他症状(咳嗽、乏力等)时,应立即引导病例就近到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排查。
(二)出现疫情处置。经营场所内员工中如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按要求落实隔离治疗等健康管理,并配合疾控机构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经营场所在当地疾控中心指导下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相关防控工作,并进行终末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