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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转发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等的通知
时间:2020-02-14 14:38:29 来源: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粤卫疾控函〔2020〕9号
各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热线工作,现将《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8号,见附件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4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紧急部署疫情时期社会心理服务工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将社会心理服务纳入疫情防控整体部署,统筹成立心理援助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协调下,有序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推进情况,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为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全省社会秩序稳定,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服务体系,有序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各地市应尽快建立健全本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依托市本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主动担当作为,为辖区各级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指导技术支持,有序开展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尚未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的,暂由地市精神卫生中心或指定一家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组织精神科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心理/精神科护士、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承担辖区各级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培训工作。
三、充分调动资源,精准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服务工作
(一)要认真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加大工作力度,重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住院治疗的重症及以上患者)、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疾控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第一级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疏导。逐步落实二、三、四级人群的心理支持服务。
(二)要充分利用我省心理援助热线资源(见附件3),为疫情防控期间不同人群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部署本地心理援助热线网络建设,强化管理,为热线正常运营维护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设备及经费保障,组织热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并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帮助求助者预防和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寻找和利用社会支持资源,维护心理健康,防范心理压力印发的极端事件。
(三)要鼓励各级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提供心理服务。鼓励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心理健康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通过搭建网络平台,招募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志愿者,通过健康教育直播、免费在线咨询、视频访谈督导、微信推文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讲解疫情期间常见心理波动及自我疏导方法,提供免费在线的心理调适、心理咨询等心理危机援助线上服务,使公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心理援助服务,使因疫情带来的公众茫然、焦虑、恐慌等不良情绪和体验,能得到及时的疏导与缓解。
(四)要继续保障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各级精神卫生项目办要落实国家、省精神卫生项目办的工作要求,及时发现、评估外来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保障疫情期间居家患者的服药、随访、监护、登记报告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保证患者的管理、治疗不因疫情而中断。同时,向患者和公众提供必要的健康教育、心理支持和初步的心理危机干预,积极配合各地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部署,开展社区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健康委疾控处、应急处。
附件:1.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2.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东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代 章)
2020年2月13日
(联系人:刘瑞、王金龙,联系电话:020-83820690、837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