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 > 通知公告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0-02-26 12:21:32     来源:本网


粤卫疾控函〔2020〕24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两不误。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章)

2020年2月25日


广东省商业服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商场、写字楼、超市、餐馆、影院、娱乐场所、演出场所(馆)、网吧、三星级以上酒店、农贸交易市场、旅馆酒店、洗浴中心、月子中心、美容美发、洗染、摄影、家电维修、会展、批发、汽车(含二手车)交易、拍卖、物流、仓储、园区、汽车拆解、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场所。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单位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前评估,统筹推进生产保障和防控任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复工复市后疫情在商业区域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新冠肺炎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和超市卫生防护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60号)、《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结合本地分级情况,组织落实复工复市相关工作。

  在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前,酒吧、舞厅、电影院、电子游戏厅、KTV、网吧、演出场所(馆)、洗浴中心、拍卖、大型会展等人员密集区域暂缓开放;商场暂停母婴室、儿童游乐场、室内娱乐场所服务;无法暂时关闭的,必须对全部公共设施进行消毒后开放。

  三、职责分工

  各商业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属地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防控专项工作组。

  各商业单位法定代表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组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工作应急预案。

  (二)做好复市前准备,评估后复市。

  各商业单位在复市前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对不同岗位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包含所有单位后勤工作人员(保洁、输送人员)。同时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包括防护、消毒等用品,对每个员工做到“8个一”:一个健康档案,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观察室,一致电(发现发热者致电医疗机构),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

  各商业单位要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包括防护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评估后复市。

  (三)提前摸底,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了解抵粤务工人员近14天内行程,有无到疫情高发地,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工厂公司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上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商业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

  各商业单位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原则上: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企业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必要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不能使用空调系统。

  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白大衣)、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乳胶手套。

  (五)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

  返工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工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有医务室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健康检查,无医务室的单位由挂钩的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结果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特别防护期内应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在特别防护期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用人单位设立的特别观察区/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

  返工14天后为一般防护期。一般防护期应做好以下常规防护措施:设立健康管理员,以班组/科室为小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如实记录。员工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立即安排就医,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

  (六)环境卫生要求。

  1.强化室内通风。加强各场所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严格按照《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管理指引》要求执行。

  2.加强重点场所清洁消毒。严格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等要求,加强商区办公场所、食堂、卫生间、垃圾厢房、电梯等重点场所清洁消毒。

  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消毒一次,可根据客流量增加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七)做好对宾客的健康宣传与日常排查。

  各商业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并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告知顾客服从、配合公共场所在疫情流行期间采取的各项措施,所有人佩戴口罩;餐饮、住宿、商超、洗浴、美容美发等行业与顾客接触较多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在上岗时佩戴手套;有条件的超市工作人员可配护目镜。

  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入口处设立体温监测岗,对顾客及车辆内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摄氏度)、干咳等症状的顾客,不得入内,建议其到就近发热门诊就医。

  (八)减少聚集性活动。

  各商业单位制定合理的人员路线和分流措施,视情况适当控制进入顾客人员的数量,商业单位内外避免出现人群聚集。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举办多人参加的会议、集体培训、聚会等,必须举办的可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含单位食堂)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地区的暂停堂食,采用打包送餐到人的办法;所在县(市、区)为中风险地区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开展堂食服务,分批就餐,控制同时就餐人数,就餐饭桌和座位增加距离。

  从业人员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宜保持一定距离(1米及以上)和避免直接接触。商场快递交接优先考虑网络下单付款和使用快递柜办理交接。商场快递交接优先考虑网络下单付款和使用快递柜办理交接。超市从业人员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顾客在超市内要一直佩戴口罩。

  五、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复市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一)出现散发病例。出现散发病例后,各单位进入特别防护阶段,应提高监测防控力度,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搜索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附件:1.商业服务区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docx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商场卫生防护指南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超市卫生防护指南

            4.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5.预防新冠肺炎口罩使用指引

            6.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引

            7.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

            8.个人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9.普通家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10.外来务工人员返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11.居民社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

           12.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业消毒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指引(第一版)

             (附件2至附件12请登录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