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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0-03-02 12:22:05     来源:本网


粤卫疾控函〔202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广东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 章)

2020年3月1日


广东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机构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服务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统筹推进诊疗服务和防控任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在精神医疗机构广泛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广东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结合本地分级情况,组织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三、职责分工

  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负责提供防控技术指导。

  四、健康风险判定标准

  高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和高风险地区的人员;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正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纳入高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中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有发热,干咳、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实施居家观察未满14天的治愈出院确诊病人;解除医学隔离未满14天的无症状感染者;其他需要纳入中风险人员管理的人员。

  低风险人员是指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的人员;高风险、中风险人员以外的人员。

  五、主要措施

  (一)成立疫情防控工作组,落实防控责任。

  各机构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根据现状,制定应急预案,包括梳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制定院内感染应对预案;针对病房可能发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情况,制定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应急处置方案;按照岗位风险和防护标准,制定细化防控方案,加强就诊患者风险评估,调整常规诊疗服务,严格细化医务人员分级防护和环境、物表消毒等防控工作。

  (二)准备措施。

  1.与当地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

  2.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全员培训,掌握新冠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熟悉及时发现患者、转介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提供精神科联络会诊的工作流程。进行实操演练,确保各环节衔接通畅,及时对可疑病例进行有效研判、处置与转运。

  3.盘点防护物资储备。各机构要科学估算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后工作人员和感染防控所需的防护用品数量,提前做好防护、消毒物资调配和储备。防护物资(有7天日常工作的储备量和发生应急情况时的储备)到位后方可正常开展医疗服务。

  (三)提前摸底,关口前移。

  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行程,有无到疫情高发地,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机构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上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1.对于来自疫情特别严重的湖北省的人员,需通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联系社区或机构指定的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14天。其他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可实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相关机构和社区负责对高风险人员进行严格管控。

  2.对于来自疫情中风险地区的人员自抵粤开始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14天。中风险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要求,自觉接受社区管理。

  3.对于低风险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可出行和复工

  4.对本省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疫情高发地来粤人员,认可其出院证明、解除隔离通知书。

  (四)设立隔离病区/病室、发热病区/诊室。

  1.设置隔离病区/病室。精神专科医院设立观察隔离病区,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应急隔离病室,新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此病区/病室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病室,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2.设立发热病区/诊室。疫情期间建议设立发热病区/诊室,用于满足有发热或流行病学重点监控对象的患者隔离和救治需要。隔离区域及诊室须与其他普通诊室区域相区分,设置从预检至隔离诊室的独立通道,避免穿过人群相对密集的候诊区;完成诊疗后由门诊部按照医院感染要求对隔离诊室及通道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理。

  (五)严格员工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

  各机构设立健康管理员,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收集机构员工每日健康状况。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机构如实报告;一旦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员工,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就近送发热门诊排查治疗;将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六)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门诊入口管理。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门诊入口和出口分列,工作人员和就诊人员通道分列。在医院入口处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在门诊大厅、电梯间、候诊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需佩戴口罩和配合测量体温,经过预检分诊,及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陪同人员,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如有),或建议去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2.严格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应当设置独立的预检分诊台,对就诊患者进行手卫生和打喷嚏的健康宣教,就诊过程要求佩戴口罩,避免人群聚集。预检护士须询问所有就诊者的新冠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同时询问是否有干咳、乏力、肌痛、腹泻等临床症状。无发热、临床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在合理防护基础上,按门诊常规流程就诊。

  3.新入院患者应在隔离病/病室观察对新入院患者应当进行门诊筛查,详细询问新冠肺炎流行病学接触史,做好相关检查,对新入院患者,设置隔离病区/病室,并制定相关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4.加强患者和医护人员健康监测对住院患者及医护人员实行早晚测量体温制度,一旦发现有体温异常(高于37.3℃)和呼吸道症状的人员,立即在发热病区/诊室进行单间隔离,开展进一步排查。

  5.加强住院患者管理。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照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降低冲动行为发生的风险。

  6.加强病房管理严格把握患者住院适应症,尽量缩短住院时间。疫情期间暂停现场探视,有条件的医院暂停病房医生出诊,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原则上不设陪护,遵守医院规定每日进行健康监测。

  7.采取严格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学有序开展医疗工作,尽量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并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并严格管理医院出入口,暂停家属探视,限制陪诊人员数量。

  8.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恢复日常诊疗服务防控新冠肺炎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卫医函〔2020〕42号),做好医务人员及后勤人员新冠肺炎诊疗、传染病分级防护、手卫生、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和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的管理与监测。

  9.调整复诊随访时限复诊、随访可以适当调整时限,或鼓励采用互联网医院等远程诊治途径。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处方药物时间,最长可开具3个月药量。指导基层组织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对在封闭管理区居住的患者,采取送药上门、网络诊疗等方式,保障患者居家治疗。对于出现明显精神症状、情绪暴躁、或行为冲动等病情不稳定患者,有条件的要及时收治到隔离病区/病室,没有条件的要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

  (七)加强卫生清洁消毒。

  1.通风换气。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换气,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或安装排风设备,加强排风;也可使用合法有效的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2.诊疗用品、物体表面和环境。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所有诊疗用品、物体表面和环境等均应当加强日常清洁消毒。尽量选择一次性诊疗用品,非一次性诊疗用品应当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物品可选择化学消毒剂或低温灭菌设备进行消毒或灭菌;环境物体表面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3.自动扶梯、厢式电梯。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应当保持清洁,每日消毒2次。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4.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地面应当保持清洁。停车取卡按键等人员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5.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交谈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会议期间温度适宜时应当开窗或开门。

  6.餐厅餐饮场所(区域)。加强住院患者的饮食管理,病房采用送餐制。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或采用有效氯浓度25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7.卫生间。加强空气流通。确保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效果。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清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积累。物品表面消毒用有效氯500 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公共台面、洗手池、门把手和卫生洁具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8.医疗废物和污水收集处理。各机构要根据国家、省要求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个人防护、台账要求、消毒隔离等工作指引,加强培训,并及时通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上门收取。要做好新冠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诊治活动中产生的医疗污水处置,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病区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

  9.记录和标识。指派专人进行清洁消毒工作的检查,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和标识。

  (八)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

  1.强化宣传教育。各机构应当对员工进行疫情防控教育,让员工掌握正确佩戴口罩、清洁消毒等防护知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在诊室或病房显著位置张贴或播放卫生防疫宣传海报挂图等宣传品。

  2.隔离病区/病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严格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3.其他工作医护人员需做好标准预防严格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与患者近距离接触。

  4.加强重点人群(包括物业、保安、食堂人员)管理与相关服务企业建立联防联控责任,严格管理派遣服务人员,规范手卫生、环境保洁和消毒操作流程。

  5.严格按照“两前三后”的指征做好手卫生严格洗手和/或手消毒。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先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后再进行手消毒,洗手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操作进行。可选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或醇类复配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3%过氧化氢消毒剂、0.5%碘伏或0.05%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浸泡双手,并适当延长消毒作用时间。

  6.科学排班避免过度劳累,杜绝带病工作;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状况,出现不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隔离和就医。

  七、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机构内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相关防控措施。

  (一)住院患者。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收治在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提供相应的联络会诊服务,并将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对暂时无法转出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诊患者,应转至发热病区/诊室,请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派员会诊。出现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所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终末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疾控机构做好技术指导;非专业人员开展消毒工作前应当接受当地疾控机构专业培训,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隔离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医学观察14天。

  (二)医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若出现新冠肺炎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排查,确诊不属于疑似病例的,需居家或在机构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才能复岗;属于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病例的,应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立即根据疫情监测要求报告相关部门,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患者及工作人员等)开展排查,实施集中医学观察,协助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等其他处置工作。治愈后需返岗的,应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岗。


  附件: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docx

  2.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3.公众通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4.个人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5.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引

  (附件2至5请登录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