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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61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24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19〕69号

粤卫案函〔2019〕69号


省商务厅:

  区锦标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提案(第20190617号)收悉。经研究,我委会办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主要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第二步,在外经贸部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许可;第三步,在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步,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申请单位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医疗服务。因此,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环节才需申请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并非在设置许可环节,不存在卫生健康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互为前置的情况。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导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的变更。此类情况由于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的申请材料不同,需注销境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上述4个步骤重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存在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互为前置情况。

  三、我委将继续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做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许可工作,加强与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22日

  (联系人:邹远闻,联系电话:020-83854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