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应急函〔2020〕5号
各地级以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指引和省委、省政府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经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废弃口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废弃口罩投放
当前全省各地口罩用量增加,为防止废弃口罩随意丢弃产生二次污染,分区域分类规范废弃口罩投放。
(一)在医疗机构时,应将废弃口罩直接投入医疗废物垃圾袋中,作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二)对于普通人日常使用口罩,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可以直接丢入“其他垃圾”桶,严禁回收及分拣。
(三)对于存在发热、咳嗽、咳痰、打喷嚏症状的人,或接触过此类人群的人,可将废弃口罩丢入垃圾袋,再使用5%的84消毒液按照1:99配比后,撒至口罩上进行处理。如无消毒液可使用密封袋或保鲜袋,将废弃口罩密封后丢入“其他垃圾”桶。
(四)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其护理人员,应在就诊或接受调查处置时,将使用过的口罩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二、规范废弃口罩收运处置
(一)加强收集管理。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点管理,及时对垃圾投放点和收集站进行消杀。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疫情防控需要,可在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商圈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原有垃圾分类投放点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应内设塑料袋,避免废弃口罩投放时与容器直接接触。废弃口罩经过消杀后,按“其他垃圾”处理。
(二)及时清运消杀。各地要严格按照清洁运输的要求,对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加强垃圾中转(压缩)站等管理,严格作业流程,强化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清洗、消杀、除臭工作。加强垃圾运输车消杀,垃圾运输车必须密闭,在垃圾中转处理后要对垃圾运输车进行消杀。
(三)规范分类处置。医疗机构收集的废弃口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集中处置,严禁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其他区域收集的废弃口罩按照其他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暂停实施特定区域生活垃圾分类
对各地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收治机构或病区、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户)产生的其它生活垃圾(除应纳入医疗废物管理范畴的垃圾外),暂停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由各地安排专车收运,直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处置。
四、加强环卫等作业人员的健康防护
各地要做好收集、转运、处理的环卫作业人员及生活垃圾焚烧厂现场工作人员自身防护措施,相关人员在作业时要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具。要积极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意识、防护用具和作业程序的专业培训,增强环卫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做好作业工具和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确保日常环卫作业健康安全。
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疫情防控组
(代章)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