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办医函〔202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切实履行主体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医疗废物与污水处置的自查自纠工作,规范处置疑似和确诊病例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和污水。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省要求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贮存、个人防护、台账要求、消毒隔离等工作指引,加强培训,并及时通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上门收取。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诊治活动中产生的医疗污水处置,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进行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病区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医疗污水合并处理。收治的确诊病例数超过10人时,应按照现有规定及时监测污水排放时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情况。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加强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工作。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