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人口函〔2021〕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精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兼顾多重政策目标作出的重大决策,不仅是一个生育政策,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综合性的大政策,具有“优化”“包容”“保障”的突出特点,是指导“十四五”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入组织学习中央《决定》,学习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等政策精神,认真梳理以往制定的计划生育配套文件,及时废止或修改已不适合当前工作要求的处罚规定和服务管理措施,协同有关部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同向发力,提振整体生育水平。
二、稳妥做好政策过渡期间相关工作
中央《决定》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推进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起草和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工作,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做好法律政策衔接,将三孩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在新修改的《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关注群众诉求和社会声音,耐心做好政策宣讲和解读,积极为育龄夫妻提供急需的生育服务。
(一)关于三孩生育登记。我委前期已组织开发了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办理模块,已于8月上线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由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暂未明确,该办理模块主要针对双方都是初婚对象的夫妻的三孩生育登记需求,目前仅支持现场办理,待相关功能完善后再统一上线粤省事等平台。需要办理三孩生育登记的群众,可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政务大厅办理窗口)现场咨询办理,办理时提供的个人资料与一孩、二孩生育登记相同,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基层工作人员要认真把握工作要求,热情做好生育登记和生育咨询指导,继续落实承诺办理、首问负责、委托代办等便民服务制度。对于暂未明确办理要求的再婚夫妻等对象,要做好解释说明,并记录姓名、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相关办理规定实施后及时联系告知,引导育龄夫妻办理(补办)生育登记。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夫妻,及时补办生育登记的,不影响相关生育待遇。
(二)关于生育假期。我省目前实施的是产假加奖励假(陪产假)的生育休假制度,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新修改的《条例》实施前,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现有规定为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职工提供生育假期。
(三)关于宣传引导。各地要将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优化生育政策的重大意义,精心策划通俗易懂、形式新颖的宣传素材,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工会、妇联等部门协作,做好与生育保险、户口登记等服务事项的衔接,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将奖励假(陪产假)等生育假期执行情况纳入职工劳动权益维护执法等专项行动中,为生育子女的职工家庭创造良好育儿环境。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创新工作经验或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人口家庭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9日
相关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