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医改〔2022〕1号
各地级以上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广东省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改办(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建设卫生强省)领导小组
2022年1月20日
广东省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省三明市视察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要求,学习推广三明市医改工作经验,深化我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推动深化医改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卫生健康工作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健全医改领导体制和组织推进机制
(一)持续健全医改工作机制。各地要学习三明坚持人民至上、敢为人先的改革决心和勇气,不回避矛盾,敢于触碰利益,善于真抓实干。持续健全高效有力的医改领导体制和组织推进机制,由各地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一位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保、医药工作,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市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医改工作。推动建立医改相关部门定期协商机制和落实问效机制,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地各相关部门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医改办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完善财政补助机制。保障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投入,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和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逐步建立完善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结果等挂钩的财政补助长效机制。健全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提升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体系。鼓励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改革力度
(三)加大药品耗材集采力度。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逐步扩大采购范围,重点推动用量较大的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提质扩面。力争2022年底前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通用名数超过300个,“十四五”期末超过500个。针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以外、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高值耗材,开展省级统一带量采购或组织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发挥好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采购平台降药价、保供应的优势,有序开展带量采购。(省医保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药品耗材集采管理。加强医疗机构采购和库存管理,适应集中带量采购要求。落实医疗机构采购结算主体责任,督促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过程中临床用药选择、药物敏感性有效性等情况的调查研究,促进集采中选药品与临床用药选择的合理匹配与衔接。加强集采药品耗材供应保障管理,确保集采药品耗材足量供应与及时配送。(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五)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十四五”期间,各地每年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的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调价,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费用为基数,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价格制定规则与监测体系。各地要依法依规改革优化政府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的行为规则,及时调整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目录,允许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调查成本和听取意见。加快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的监测体系,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提供依据。统一实施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和目录。(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简化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加快受理审核,及时将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实施以服务产出价值为导向的价格项目改革,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八)全面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制定出台我省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面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科学设置调控基准线。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各地根据公立医院当年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按照不同层级不同性质,合理增加公立医院薪酬总量,不计入薪酬总量核定基数。拓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经费渠道,优化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结构,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力争2025年底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例提升至45%左右。允许公立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自主确定灵活有效的内部分配方式,坚持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科学合理制定内部考核分配方案,统筹不同岗位人员分配关系,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健全主要负责人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保持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与其他负责人、本单位职工薪酬水平的合理关系。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的联动运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完善多种薪酬分配方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探索实行年薪制、岗位薪酬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方式,逐步建立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统筹推进县域医共体内部薪酬分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薪酬分配改革。在全面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基础上,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拓展群众需求的服务项目,拓宽收入来源补充绩效工资。充分考虑中医药服务特点,改革中医药领域薪酬制度,对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予以适当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探索全员目标年薪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借鉴三明做法,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以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为基数计算医院薪酬总量,实行全员目标年薪制,完善工分制、信息化、公开化的绩效考核体系,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
(十一)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推进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或病种付费。到2025年,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或按病种付费的医保基金占全部符合条件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比例达到70%。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省使用统一的病种分值库。完善基层机构医保政策,实施基层就诊适当提高医保支付比例制度,引导恢复期和康复期患者到基层就诊。(省医保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方式。充分发挥中医药临床价值,不断完善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医保支付方式。遴选中医优势病种实施按病种分值付费,制定全省统一的中医优势住院病种分值库,鼓励建立中医日间病房,开展中医日间治疗。开展中医药服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色的医保支付体系,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特别是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更多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公立医院改革与管理
(十三)严格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大对公立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提升医疗服务规范性。组织完善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完善临床路径,加大诊疗规范的培训推广力度,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医疗卫生诊疗规范培训,提升医疗服务规范化水平。加大监督力度,指导医疗机构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监督考核,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强化部门联动,适时开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药品、高值耗材的不合理使用和不合理医疗检查,持续推进检查检验结果共享互认。健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畅通谈判药品进医院渠道。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把合理用药、规范诊疗情况作为医疗机构信息公开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公立医院合理控费。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公立医院医药费用合理增长机制,各地要综合考虑医疗费用历史变化规律、医疗服务需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及诊疗特点、物价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构建科学增长测算模型。以大型公立医院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药品、检查检验等费用增长监测,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纳入公立医院院长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重要依据。“十四五”期间,原则上各地市每年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率控制在10%以内。各地卫生健康、医保、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沟通协作,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统筹推进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检验检查费用,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推进薪酬制度改革等综合改革措施,实现合理控费目标,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推动各级公立医院均衡有序发展,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增加服务供给。(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探索优化提升编制资源使用效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事业编制内部挖潜、创新管理的有效方式。用足用好编制资源,按照“保基本医疗、保公共卫生、保学科引领”原则,逐步消化现有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可充分考虑其从医经历、业绩、贡献等,通过公开招聘等严格规范的程序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要求,每个地级以上市至少选择1家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及时下放职称评审事权,建立以实践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实现评审全过程监管,建立倒查追责、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切实提高自主评审工作质量。持续深化基层职称制度改革,做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医联体可持续发展
(十七)提升医共体医疗服务能力。各地要充分下放用人权、管理权、内部分配权至县域医共体,全力推进医疗联合体规范化建设,推动实施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行政、人员、财务、质量、药械、信息系统“六统一”管理等政策措施,到2022年底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强县级医院临床专科能力建设,大力实施基层能力提升“百县”工程。统筹集约建设县域医共体信息化系统,实现县域医共体内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稳步推进优质服务基层行和社区医院建设,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做好做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推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考核,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有序就医。逐步提高县域就诊率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率,医共体所在县域内住院率达到85%以上。(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推进省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试点,实行医保资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要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机制,规范双向转诊就医管理,参保人在医共体内双向转诊视为同一次住院,参保人只付一次起付标准的费用,出院次数按照出院指征标准进行计算。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相关经费打包给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统筹管理和使用,加强指导、监管与绩效考核,依据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拨付。(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强化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规划布局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成员单位利益共享机制。开展省级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试点,选择2-3个设区的市进行试点,实行网格化布局管理,统筹负责网格内居民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创新对紧密型医疗集团的财政补助方式,完善绩效考核形式,引导其更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和水平。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鼓励省市级妇幼保健、眼科、口腔、中医等医院牵头组建专科联盟、远程医疗协作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探索完善医联体监管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探索创新管理手段与监管方式,理顺医疗联合体与其举办方、监管方及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形成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强化举办方和监管方责任,加强对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应有职责,保障医疗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合理利益与积极性。各地要建立健全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本辖区医联体建设有关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加强对医联体的监督管理,重点化解医联体资源垄断、挤压社会办医空间等问题;及时发现医联体建设存在的问题并依法依规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协调指导。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学习三明医改经验的具体措施。及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限要求,持续跟踪问效。每半年召开一次协调会,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省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掌握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为地方改革探索提供必要支持,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成熟的经验上报国家,总结提炼成相关政策措施。(省医改办、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改革创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试点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地方和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等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先行先试,大胆突破创新。省医改办和各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评估各地工作进展,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对典型经验的宣传力度,对工作滞后的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省医改办、省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地市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