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关于印发《广东省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分 类: 部门文件;通知;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19日 文  号: 粤卫医函〔2024〕37号

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商务局、疾控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医政发〔2024〕36号),为推动落实我省相关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12月16日





广东省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的《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国卫医政发〔2024〕3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试点任务

  允许在广州市、深圳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二、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基本要求

  (一)投资主体条件。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广州市、深圳市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二)医院级别和类别。医院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液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

  (三)经营性质。医院的经营性质可以是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四)诊疗范围。

  1.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

  2.医院不得开展医疗和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精神科住院治疗,肿瘤细胞治疗新技术试验性治疗等。

  三、外商独资医院设置和运行要求

  外商独资医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运行,依法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自我管理。

  (一)申请设立的外商独资医院,若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属地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拟申请设立的外商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支持境外投资者在试点城市举办高端化、专业化的外商独资医院,与当地其他医疗机构实现差异化发展。

  (三)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

  (四)外商独资医院应当配备与医院功能相匹配的信息系统,按照要求接入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的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五)外商独资医院病历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和《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等规定要求。

  (六)外商独资医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执行临床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传染病防控、生物安全管理、医学伦理规范等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遵循国家和省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规定,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外商独资医院可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七)鼓励外商独资医院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或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八)支持外商独资医院对接国内外商业健康保险,并探索实施“一站式”直接支付。

  四、外商独资医院管理要求

  广州市、深圳市应当在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对外商独资医院的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

  (一)外商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后,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审核。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外商独资医院的申请、文书发放等相关工作由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办理。

  (二)外商独资医院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的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期限等均参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执行,由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明确并公布。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三)外商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按规定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商独资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校验工作由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实施。

  (四)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将外商独资医院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范畴,鼓励外商独资医院参加医院评审评价。

  五、组织实施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本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外商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外资投资信息报告、日常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应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外商独资医院设立主体的审核,强化执业运行情况的监测评估,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三)广州市、深圳市卫生健康委要依法依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外商独资医院实施监督管理,创新医疗监督管理方式,注重监管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