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下简称“互认”)工作,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2月14日
广东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下简称“互认”)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广东省内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到2027年底,省内各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到2030年,广东省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互认目录、明确互认规则,发布互认医疗机构清单。
经过前期的试点工作,现公布我省统一的互认目录、互认规则、互认机构清单。各地市特别是建设有市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的地市要主动作为,按照全省统一的互认项目目录、项目编码和质控标准,发布本辖区互认项目清单和互认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推进实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医学技术发展及质控情况,动态调整互认目录,切实将同类型的检查检验新项目、检查费用较高、群众反映迫切、结果稳定、短期对疾病诊断影响不大的项目逐步纳入互认范围,促进区域互认项目扩容。
1.互认目录。在《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的首批(114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的基础上,经进一步梳理,现将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扩增至218项(附件1)。
2.互认规则。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平台支撑下的互认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则:
(1)纳入互认项目目录、标注了互认标志(“xx省/市/区HR”)的,在互认标志所对应的地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可进行跨级别互认。
(2)纳入互认项目目录,但尚未标注互认标志的:一是同级互认,即同级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可进行互认;二是跨级互认,即低级别医疗机构可互认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三是紧密型医联体内可进行互认,即县域医共体内、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四是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检查检验机构可进行互认,即各级医疗机构可互认独立的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
(3)在保证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诊治医生对在互认项目目录内,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包括可以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平台调阅的,或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平台设置提醒功能并嵌入诊疗流程,对互认项目目录内可互认的、14天内的检验结果、30天内的检查结果设置互认提醒。
(4)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进行互认。接受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包括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档案号、相关检查检验数据等。对因存在不互认情形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其亲属充分告知。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进行互认: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3.互认医疗机构清单。
各地市要加快实现市域内互认,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要充分利用好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等现有网格化工作机制,发挥牵头单位作用,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率先实现互认。发挥区域医疗中心、医疗联合体等的作用,建成互联互通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病理诊断等资源共享中心,实现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区域互认。要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完善互认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管理,积极落实互认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指导各地市实现市域内互认的基础上,有序推进省域内互认工作。待条件成熟以后,联合其他省份有序推进跨省域互认工作。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参加国家或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并于每月10日前向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上报室内质控数据。各级临床检验质控中心要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医疗机构检验互认项目质量评价工作,并将通过质控的医疗机构和项目提交互认平台进行互认标注。未按要求参加临床检验互认质量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标注。根据全省检验互认医疗机构质量评估结果,现公布2024年10月通过我省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室间质评的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名单(附件2)。
(二)强化技术支撑,提升互认工作效能。
1.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
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支撑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互认共享。一是持续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应用。优化省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平台功能,上线“HR”质控标识,加快完成省部署市级平台本地迁移工作,研发跨省数据服务接口,依托国家平台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共享。二是加快建设影像云平台。采取“省级平台+地市平台”模式建设医疗影像云平台,构建全省医学影像“统一目录、统一索引、统一服务”的调阅共享服务体系,实现医学影像跨地市、跨机构互认共享。加强基础设施保障,推动卫生健康“云”“网”建设,支撑影像数据长期存储、实时传输。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和数据局等单位在省卫生健康委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平台基础上共同推进医疗影像云平台建设。
2.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
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并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快各级质控中心建设,提升辖区内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医函〔2024〕43号)要求的工作流程和评价标准等有序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到2025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省、市二级的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等相关质量控制组织。发挥相关质控组织、专业机构等作用,指导并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省临床检验质控中心组织开展全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室间质评,推动实现区域内检验结果互认。明确通过质量评价的检查检验项目,标注相应的互认标志(“xx省/市/区HR”)。落实城市医疗资源下沉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机制,做好县域医共体内人员帮扶派驻工作,推动检查检验相关人员、服务、技术、管理下沉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能力水平。有关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专业医师和技师培训,提高检查检验技术水平。
3.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机制。
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质控中心建设情况、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互认工作开展情况、不同区域和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动态监测评估,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科室、医务人员互认工作情况的动态监测评估。要分别建立定期监测及通报反馈机制,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项目数量、互认比例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督促推进互认工作。同时,要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治过度检查检验行为。
(三)加大政策保障支持力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1.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
一是出台医保支付政策支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更有利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保支付方式。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导致费用下降而调减当年按病种分值付费或按病组付费相应的分值或权重,确保当年支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额度不下降,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降低成本,获得更高的医保支付基金结余。鼓励各地将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纳入协议管理,对接入互认平台的给予加分。二是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支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同时符合国家互认管理办法规定情况,确需重新检查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2.加强信息化保障支持。
到2025年3月,16个地市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市级平台迁移到本地部署;到2025年底,扩大互认共享平台覆盖范围,实现全省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县域医共体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互认共享,与全国20个省份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省调阅共享;建成省、市两级影像云平台并接入全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支撑实现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检查影像跨机构、跨地市互认共享,患者可通过“粤健通”等便民服务端调阅本人在医疗机构的检查影像。
3.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机制。
医疗机构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把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更好结合起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我省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要求制定互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分工,稳步推进实施,按时保质实现工作目标。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与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保障互认工作顺利推进,及时通报和掌握相关领域的工作进展。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快制定并发布互认项目清单、互认医疗机构清单及“负面清单”。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医保部门需完善相关医保支持政策,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及信息共享的配套措施。中医药和疾控部门要协同组织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互认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对互认目录、规则、清单、流程、质控标准等政策文件的学习培训和科普宣传,引导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公众理解并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情况,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