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专场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扩充医疗护理员人才资源储备、完善职业等级认定保障机制,着力提升医疗护理员队伍能力水平,充分发挥医疗护理员在医疗机构免陪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作为医疗机构逐步提供住院患者免陪照护服务的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按照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确定不多于3家评价机构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今后根据实际需要再行调整。
二、申请职业
本次专场遴选申请职业为医疗护理员,职业编码为4-14-01-02,申请级别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5个级别,其中护工方向可申请级别为五级。
三、申请对象范围
(一)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业学会(协会)等3类机构纳入申请对象范围。
申请机构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2019年以来开展过医疗护理员培训相关工作,有适应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评价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管理制度,具备满足学习、训练、实操、住宿需要的课室、宿舍等场地和设施设备,在医疗护理工作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广泛的影响力,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约束性规定。
1.除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在申请范围内。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尚未整改完毕的机构。
3.原则上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多个机构仅允许选择一家机构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备案遴选程序
(一)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要高度重视医疗护理员职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推荐遴选工作,积极发动当地在医疗护理相关领域有建树、有影响力、有能力的机构参加遴选,并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1)。每个地市推荐机构不超过1家。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需提交推荐函及机构申请材料,省级申请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材料,于2025年4月20日前报送到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详见附件2、3。
(二)遴选。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可以采取资料审核、技术抽查、现场查看、访谈咨询、质询答辩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三)公示。由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示遴选出的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将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五、其他要求
免陪照护服务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改善护理服务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减轻患者家属住院陪护负担,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患者全面、全程、优质的护理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申请机构应充分认识免陪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取得备案资质后,自觉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工作指导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监管,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谢意兰,电话:020-8380261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林俊荣,电话:020-83310037。
附件:1.推荐函(模板)
2.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对应说明(医疗护理员).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