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21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19-05-05 12:31:48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19〕105号
省人大法制委: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陆翠芬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出修改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条例》),主要是在《人口计生条例》增加计生家庭子女看护假相关内容,包括统一制定子女看护假、非独生子女计生家庭也可以享受看护假、放宽看护假对独生子女父母年龄的限制等。
建立独生子女看护假制度,有利于增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能力,有利于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合法权益,一些省份已经作了有益探索。目前,已经出台独生子女看护假制度的省份中,福建、海南、湖北等10个省份都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予以规定,河南省在地方计划生育管理规定中进行了明确。我省2017年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独生子女老年父母的看护照料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六十周岁以上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必要照顾”。
我委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在全省实行独生子女看护假的建议。鉴于我省相关法规已经作了相关规定,如实施独生子女看护假制度,我委认为,应立足我省实际,以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的方式予以推进,即在《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细化或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方式较为合适,这样也能提升法律法规的延续性、统一性,因此,暂不宜以修改《人口计生条例》的方式制定相关规定。
至于代表们提出的非独生子女计生家庭也可以享受看护假、放宽看护假对独生子女父母年龄的限制等其他建议,我委认为,从已出台独生子女看护假的省份来看,在政策实施上遇到较多实质性问题,相关制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在没有税费优惠、财政补贴、监督管理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政策很难落到实处,影响政策施行效果,也背离了政策出台的初衷。先行推进独生子女看护假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充分观察和总结政策的实施成效后,再逐步将相关制度延伸到其他计生家庭和其他年龄段的人群,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今后,我委将积极配合省相关部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积极采纳代表的合理化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探索建立可执行的具体措施、监管和奖惩机制,促进用人单位切实落实好独生子女看护规定,为独生子女照护父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4月29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83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