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06 10:39:43 来源:本网
粤卫规〔2019〕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为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推进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现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提升卫生许可服务效率,简化审查内容和审查环节,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实施范围
对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规〔2017〕1号)实行卫生许可证办理的公共场所全面实施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开展回访检查。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理。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通过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评估评价、执法案件评审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力度和水平。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各地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和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抽查及处理结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四)强化信用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为构建全省卫生健康机构和从业者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奠定基础。加强对审批对象的信用监管。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审批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五)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各地要畅通便捷公众举报途径,充分利用服务热线、网上投诉等渠道反映问题,完善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全面告知承诺许可内容。行政审批机关要按照发证实施范围认真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指导工作,全面告知公共场所告知承诺制原则、卫生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等,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违反承诺应承担的后果与法律责任。有关材料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载体,认真做好告知承诺审批改革宣传。
(二)切实提高审批服务质量。行政审批机关要主动服务,指导申请人正确完整填写好办证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
(三)进一步优化流程。一是优化卫生检测工作。除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外,其他公共场所不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改由各地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不再需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考核。二是取消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取消竣工验收。三是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不再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复核。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改革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
五、有关文件内容的修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废止《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规〔2017〕1号)中的《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及《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将《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卫规〔2017〕1号)中的《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删除第五条第(七)项、第九条。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我省有关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的文件内容与此件不符的,以此件为准。
附件:1.广东省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部分公共场所适用范围.docx
5.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美容美发场所).docx
6.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娱乐场所).docx
7.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文化交流场所).docx
9.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公共交通等候场所).docx
10.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集中空调通风系统).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