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25 14:34:34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19〕187号
民盟广东省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做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提案(第 20190294号)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部门职责,打造广覆盖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议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婴幼儿照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职责分工: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我省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将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探索以社区为主的家庭互助式托育服务的建议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服务、用人单位内设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照护服务。我委将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结合我国养老、育幼倾向于以居家为主的国情、民情特点和相关政策,统筹研究,加强对我省妇女儿童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服务、健康教育,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条件。
三、关于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托幼整合”的建议
《指导意见》对加强队伍建设作了明确部署,要求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等等。《指导意见》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目前,我省有17所高校设置学前教育本科专业,32所高校设置学前教育专科专业,99所中职学校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设置学前教育专业;有关学校通过全日制、成人教育以及网络教育等多种方式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但大部分学校尚未设置专门面向0-3岁的早期教育的师资培养体系。教育部门将结合自身职能,鼓励高等院校及教研机构在早教领域师资培养培训、课程开发、学术研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宽早教人才培养渠道,细化人才培训方案,为早期教育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四、关于完善托育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议
《指导意见》对建立完善托育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等。
贵单位所提建议很好,指出的问题反映了实际情况,提出的建议具有建设性。下一步,我省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认真吸纳贵单位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贵单位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0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83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