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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在我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9-06-26 15:32:35     来源:本网


粤卫通告〔201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规定》(粤卫规〔2019〕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我省开展技术服务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省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事先向我委申请备案,按要求提交备案相关资料(附件1),出具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附件2),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我委委托省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备案申请工作,具体备案工作流程详见附件3。对材料符合要求的,我委将办理备案手续,并发放《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4)。

  二、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在我省备案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一)长期备案。技术机构拟在我省长期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而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与提交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技术机构需在我省设置办事机构,在我省开展的技术服务的相关档案资料需在办事机构保存2年以上。

  已完成长期备案的机构,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有效期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发生变更的有关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我委将重新发放《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并收回原发放的《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已完成长期备案的机构因故不在我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应及时向我委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已撤销备案的机构如再次在我省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应按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长期备案的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在我省开展技术服务的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我委职业健康处(附件5)。

  (二)一事一备。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接受我省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项委托后,对该医疗机构委托的技术服务事项进行备案申请。该备案登记表只对备案事项有效,技术机构可不在我省设置办事机构。备案事项结束后,需向我委(职业健康处)提交一份备案事项的相关技术档案材料(复印件)。

  三、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我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对经我委备案的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不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或未按要求报告在我省技术服务工作情况的,我委将取消有关技术机构在我省的备案,按程序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

  备案申请受理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南座二楼;咨询联系电话:020-84469270、020-84469702、020-89023252。

  特此通告。


  附件:1. 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备案资料清单.docx

                 2. 关于申请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函(参考模板).docx

                 3. 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流程.docx

                 4.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docx

                 5. 广东省省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备案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汇总报告.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