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0190987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27 09:57:32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19〕188号
吴哲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提案(第20190987号)收悉。经综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等单位意见,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奖励金标准的建议
2004年,按照国家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粤府办〔2004〕27号,以下简称《农村奖励办法》),对到达规定年龄,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2014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提高奖励金标准。200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城镇奖励办法》),对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满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城镇奖励办法》第四条也规定,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
在《农村奖励办法》和《城镇奖励办法》制定过程中,原省人口计生委均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测算。如在制定《城镇奖励办法》方案时,原省人口计生委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法制办等单位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经过论证和测算,确定了奖励标准、资金来源等。相关奖励标准充分考虑我省各市当时及之后一段时间内的公共财政实际投入能力,重点保障在奖励人数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奖励制度能实现平稳、健康、更可持续地运行,不对各市的公共财政及其他方面的民生支出造成重大影响。
相关奖励办法实施以来运行良好,部分市逐步提高了奖励标准,例如广州、深圳、珠海等6个城市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已达到每人每月150元或以上,但大部分地市受财政投入能力限制,奖励标准整体上仍保持在每人每月80-120元之间。除奖励金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我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在就业、住房、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照顾,维护了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
下一步,我委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衡量全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公共财政投入能力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高奖励标准、扩大奖励人群覆盖面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相关权益。
二、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护理费和提高独生子女父母住院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
我省民政部门不断完善养老服务政策,建立独生子女老年人长期照顾保障体系,连同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明确了包括独生子女家庭在内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经过评估,每人每月可享受100-300元的护理补贴。
我省重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截至2018年底,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为10616万人,总体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在制度设计中,医疗保障部门注重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服务,注重向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在内的老年人倾斜。
一是制度上实现老年群体应保尽保。参加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个人无需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没有被职工医保覆盖的老年群体,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财政补助和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贫困老年人,其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二是待遇上倾斜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要低于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要高于在职职工。据统计,退休人员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88%。若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的划入资金比例也高于在职职工。三是将老年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将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等老年人高发的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免起付线,按住院政策报销,有效减轻退休人员门诊费用负担。此外,完善住院差别支付政策,坚持普通门诊定点基层原则,医保待遇水平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参保人充分利用基层医疗服务,方便老年人就近就医。
下一步,我省医疗保障部门将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指导有条件的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逐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水平。
三、关于重点对象重点照顾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出台了《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纳入其中同部署、同落实。2016年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养结合工作的重点目标任务,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紧密对接和资源整合,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各地通过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机构新建或转建养老机构、新办医养结合机构等措施,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目前有76%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医疗机构按规定申请设置养老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康复门诊部等,为养老机构集中医治照顾护理老年人提供了制度安排。
在优先安排独生子女父母进养老院或疗养院、费用优惠方面,相关部门也作了探索。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广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要求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重点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等养老服务需求,将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纳入优先轮候通道;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均可享受相应的减免费用的政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0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83134396)